这起案件涉及新加坡知识产权局之前的应用程序 (IPO) 通过SubAir系统, 有限责任公司为对注册商标的声明无效, “SubAir & 设备“课 7 根据注册所有人, SubAir系统(亚洲)有限公司 (“SubAir亚洲”).
由于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在过去的合约交易, 背景事实是相关的失效问题,在新加坡出现后SubAir亚洲成功注册了SubAir标志,如下图所示:
SubAir系统,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1995 在美国. 它成长为一个公司,后来被认为是一个全球性的领导者和专家地下增氧技术, 保养草皮的福祉和推广. 他们一直使用的商标为“SUBAIR”和/或用程式化的字母“S”的绿色圆形装置 (“该SubAir标志”) 连续并广泛用于长时间在世界各地, 直接和间接通过经销商或代理机构. 在亚洲, 由于前SubAir标记被用于 2002.
于 2004, SubAir亚洲, 在香港的有限责任公司接洽SubAir系统与业务命题, 这就造成了双方订立销售和许可协议 (“协议”) 历时生效 1 十月 2004. 作为协议的结果, SubAir亚洲开始使用SubAir标志在不同的国家. 在 29 七月 2005, SubAir亚洲了申请的自由 9 在类的各种SubAir标志商标 7, 11 和 37 新加坡. 虽然SubAir系统管理,以反对 8 的应用程序的, 其中一个应用程序进行到登记. 这种无效的行动涉及到进行登记的1马克.
有趣, 这种无效行为完全决定于SubAir系统的证据处长席前为SubAir亚洲做了一个严重的程序错误时,他们没有对申请无效响应 (提交反声明的方式) 当他们无法更新本地地址的服务正式处长的通知书后的两个月内,指示他们这样做. 如由商标规则, SubAir亚洲没有遵循导致他们这些程序规则被禁止参加关于该无效宣告程序.
其中一个IPOS前的关键问题是双方之间的协议是否SubAir马克的提交时仍然存续 29 七月 2005. 虽然SubAir系统中使用的不同点在他们的证据,证明该协议已经终止的时候, 会议决定,该协议仍然有效,缺乏证据证明,否则. 包括在提交的证据是公司名称由SubAir亚洲的变化,从SubAir系统(亚洲)有限公司为SS(亚洲)有限公司, 它根据SubAir系统, 是由于协议双方之间的商业关系的终止和停止.
SubAir系统宣称,他们拥有的版权中SubAir标志,为此在新加坡由SubAir亚洲使用容易凭借著作权法来防止. 在没有证据,为IPOS发现,该协议在提出申请之日存续的还是 (这意味着SubAir亚洲必须使用版权许可), 失效这地面是不成功的.
索赔的SubAir标记知名的新加坡也未能注册地考虑后,, 可能性的平衡, 所有不同的商标注册/由SubAir系统在全球提出的申请, 宣传材料, 从SubAir系统的网站和其他证据的打印输出.
至于那的SubAir商标的注册是在恶意由SubAir亚洲地, 发现SubAir亚洲已经歪曲新加坡注册处处长,他们有权注册SubAir马克当协议明确禁止他们这样做. 该协议明确指出,SubAir系统拥有许可SubAir亚洲技术“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为此原因, SubAir亚洲被发现有恶意行为,着手注册商标, 而注册被宣布无效.
这起案件突出了两个非常重要的点相对于事项IPOS听说过. 首先, 秉承由立法不这样做的后果提供的规则和时间表的重要性是非常严重. 在这种情况下, SubAir亚洲的证据没有被允许的,处长的决定完全是基于SubAir系统的证据. 其次, 商标的安排公司的任何许可应详细记录 - 有SubAir系统没有出现IPOS,在其中明确禁止SubAir亚洲从注册SubAir标记协议条款的证据, IPOS可能还没有决定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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