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发表在十二月提出异议的决定 2009, 新加坡知识产权局 (IPO) 禁止标志VINELBINE注册在该国.
药剂皮埃尔·法布尔, 标记诺维本的主人而不是应用为标志VINELBINE由Dabur公司制药有限公司. 该应用程序遭到反对一些理由, 其中最主要的是该商标VINELBINE是缺乏显着特征的有关它们应用到货物, 含由它的国际非专有名称已知的活性成分,即药物产品 (“客栈”) 或通用名 长春瑞滨.
该商标VINELBINE是混淆性相似,其标志是诺维辅助理由之一提出的对手.
对手是世界上第一和唯一的公司, 直到身边 2005, 制造含有该成分的产品 长春瑞滨. 销售在其标记对手的产品起步早 1989 在法国,然后扩大到其他国家 1991 开始. 因此,很明显,为什么对手是非常热衷于保护其商标,因为它已经收购了大量的商誉, 有一直活跃在国际市场上近二十年.
在提出的绝对理由, 新加坡注册地认为,该商标VINELBINE和长春瑞滨之间的差异并不重要; 的基础,这两个词都是基本相同的从中间分开的字母和这些差异是在消费者的眼睛完全无意义,因为它们是容易被忽视的上.
书记官处的结论是,无论VINELBINE和长春瑞滨是视觉上和听觉上相似,而且VINELBINE长春瑞滨是一个微不足道的变化. 在此之后观察, VINELBINE 商标确实缺乏与含有活性成分的商品相关的显着性 长春瑞滨. 根据他们的结论, 赞成对手和标记VINELBINE决定注册被拒绝登记有关的商品,如“药和药物制剂”.
注册表也被认为是公共政策的问题,并认为,有保护期限长春瑞滨政策依据. 在医药界, 医学专家, 科学家和药剂师需要用自己的通用名称/ INN轻松识别化学物质/活性成分. 如果注册被允许使用的术语VINELBINE的, 这非常类似于 长春瑞滨, 将有限制在使用该术语的自由, 这是违反公共政策.
而对于相对理由是该商标是混淆性相似, 注册表的结论是,该商标异长春花碱和VINELBINE不符合这一标准, 他们被认为是不同的听觉和视觉. 由于该商标不混淆性相似, 混乱对公众产生真正的可能性是不可能存在的. 没有虚假陈述的证据,, 在注册表中找到,有可能不是已经对申请人的一部分的任何虚假陈述.
这一案例说明选择标记的不属于描述性的重要性, 通用或直接暗示它们适用于货物. VINELBINE的业主失去了他们的商标的权利在新加坡纯粹是因为他们的标志被认为是通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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