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知识产权局 (“IPOS”) 看到从商标规则的灰色地带出现的各种不同情况,因为有关的修订作了十一年前. 一个在这方面出现的主要问题涉及到同意的问题在异议程序的时间扩展后期的请求. 处长是在平衡遵守程序要求对需要进行公平审判的需要,面对困难的时候. 然, 这些年来, 很多情况下帮助抛洒在这方面的一些光.
其中一个击中了要害的情况下,是新加坡报业控股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案 (敌手) 而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申请人). 这里, 申请人的商标被接受的,并通告了反对党的目的上 18 三月 2011. 像这样, 根据新加坡商标法, 一个反对派必须提交在 2 从广告日起个月. 在这种情况下, 对手曾要求, 书面, 为延长时间到文件,从注册处处长反对通知, 并征求申请人的同意,这样做对 18 五月 2011. 请求司法常务官只以通讯方式进行的, 和商标表格 48 未备案. 申请人同意给对手请求上 19 五月 2011. 对手也随后通知该司法常务官三天后,并提出正式申请表格的时间延长 (TM 48) 上 24 五月 2011.
由于商标表格晚 48, 4 在截止日期之后工作日, 处长征求同意由申请人向同一. 然, 申请人则反对已故的请求, 该对手未能遵守本事项相关程序规定由已故提交有关文件的基础上,.
根据这一, 对手通过突出的事实是,申请人已提供了其同意,在捍卫自己的位置 19 五月 2011, 正因为如此, 就没有妨碍申请人应后期请求允许. 反对者还提出,不允许对延时的应用程序将预先判断的暂定程序的过程中,促进公众的偏见. 故, 在这个问题上, 需要有一个公正的判决是远远比所发生的程序误差赋予权重,因为它是相对较小的更重要.
然而,申请人不同意, 并表示,他们最初同意的时间的基础上扩展的对手将继续坚持由商标规则设定的程序. 故, 事实上,他们已经意识到了对手的意图请求延长时间不应证明对手的不遵守规则. 他们还以商标表格提交的延迟 48 导致他们误以为自己的印记并没有反对. 像这样, 以允许的时间的延长, 尽管缺乏一个充分的理由为已故的请求, 会损害申请人.
处长, 行使自由裁量权, 允许商标表格晚 48 并授予时间延长为对手所提交的异议的公告 18 七月 2011.
处长, 在作出他们的决定, 观察,申请人不会受到时间的延晚偏见, 因为他们不仅有对手的要求为同意先验知识上的时间的延长提交反对通知, 但他们也同意, 在写入方面,提供他们的同意. 看来,申请人的异样才收到处长的信中关于确认其同意此事展开. 故, 申请人声称他们是歧视不适用的,当他们的同意,传达以书面形式, 他们已经有对方的书面请求,向注册知识.
然, 无论该决定的, 处长提醒说,符合该商标的规则应该是现在的惯例, 和对手的行为不应该被宽恕. 事实上, 应申请人拒绝在知识的时间向处长延期的书面请求是零下表格以旧换新同意 48, 诉讼的结果将是完全不同的. 像这样, 这种情况下,不能遵循的先例。双方这不符合商标规则的程序性要求. 它仍然是一个案例,以案基础和书记官长必须平衡的事实,以实现法律的最高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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