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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注册商标轴承共同的元件不构成标记的“家庭”. 这么, 我们需要什么,以建立一个家庭标记考虑? 家庭马克学说的注册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混乱或欺骗给公众,以某一特定产品或服务的源.
通常情况下, 标记的家族是共享共同特征的一组标记的 (例如. MC) 已经以这样的方式被使用的公共同伙不仅个人标记, 但该组标记的共同特征, (例如. 麦香鸡, 麦乐, 松饼) 与商标所有者 (例如. 麦当劳公司).
但是,简单地使用了一系列类似的标记本身不建立家庭标记的存在. IP法院和美国专利商标局考虑的共同特征如何促进购买公众的认可,在各方面的标志作为共同的起源. 为了得到这样的认可, 业主必须证明,包括家庭中的标记都以这样的方式被宣扬或用于日常的销售活动.
这显然是在有关反对的情况下显示的“”通过DEESTONE有限公司的商标申请 (“申请人”) 和随后反对派普利司通公司和普利司通许可服务, INC, 在新加坡知识产权局 (IPO).
首个对手, 普利司通轮胎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始建于 1931 并更名为普利司通公司 1984. 的轮胎和橡胶制品基于日本制造商,其以商标“出售”, 它拥有超过企业进驻 150 国家, 包括新加坡. 在第二个对手, 普利司通授权服务公司. 是首个对手的一个全资子公司和的当前注册所有人““商标. 它们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因此不能说是一个“单业主”.
对手共同提交了反对通知,并断言“普利司通马克和火石标记”统称为“石痕”是早期的商标,并形成为一个家庭石头标记. 对手也提交了一些样品发票的证据,“进出口货物承载石痕的出口”,但这些只涉及普利司通马克. 像这样, 利用在新加坡石头标记的确切程度是不是在证据面前清晰.
申请人是轮胎生产企业在泰国注册成立的 1978. 此后它扩大了业务,拥有约 396 全球分销商. 申请人认为,普利司通标记和标记火石不是由同一法人拥有的,因此没有资格作为一个家族标记. 还有, 东主必须证明该商标已经被使用和推广以这样的方式,公众与带业主的标记之间的共同元素,以建立家庭标记. 申请人提出,反对者没有证明此基础上适当的证据. 在提交证据, 有没有试图通过对手来教育消费者,这两个品牌都来自同一个企业家族STONE标记.
故, 我们可以假设组件的独特性 (或元素) 两者作为一个整体,在有争议的标志早期的商标将在考虑是否较早注册的商标被看作是家族标志. 由于在这种情况下,, 一般消费者不会解剖标志,形成“桥”和“石头”或“火”和“石头”并没有对手的前面标记和应用标记之间没有概念上的相似, “”. 这么, 不能有任何虚假记载公众以为申请人的商品是那些对手的,因为应用程序标记的全部或主要部分是不相同或相似任何对手早期标志. 故, IPOS裁定异议失败和应用程序标记允许进行登记.
这里为企业的外卖的教训会: 如果它是标志家族, 这样对待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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