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团队
异议不是商标申请过程中的特殊程序, 正如两家西班牙啤酒巨头在新加坡的冲突所见. 在这场星辰之战中, 反对派是希霍斯·德·里维拉 (Hijos de Rivera), S.A. (申请人”) 和达姆阿诺尼玛协会 (“对手”).
申请人和异议人均为西班牙啤酒生产商. 前者成立于 1906 在西班牙并带有啤酒的名字 “加利西亚之星” 而后者以其啤酒而闻名 “星星” 并成立于 1876 在巴塞罗那. 这些公司在西班牙以及欧洲各国和英国共存, 但并非没有争议. 这句话“不在一个月的星期日”’ 恰当地描述了他们和平共处的罕见情况, 因为他们在不同司法管辖区都有反对对方商标申请的著名历史.
于 2011, 对手打入新加坡市场, 注册了其文字商标“星星” (“对方的注册商标”), 此后开始以上述商标将其啤酒商业化. 过了一会儿, 申请人进入新加坡市场,但仅申请注册复合商标“” (“申请标记”) 上 24 四月 2019. 随后,异议人针对申请商标提出异议.
反对理由是基于
- 部分 8(2)(b), 由于争议商标的相似性而导致混淆的可能性.
- 部分 8(4)(b)(我), 关于在先驰名商标的保护.
- 部分 8(7)(一个), 与假冒侵权行为有关, 商标法的 1998.
反对者在其关于该节的论据中 8(2)(b) 声称该申请商标是可听的, 视觉上和概念上与对方的注册商标相似. 此外, 对方辩称“ESTRELLA”这个词在新加坡并不常见,因为它是一个西班牙语单词,意思是 “星星” (这就是这两位明星在新加坡交战的原因!).
申请人承认“ESTRELLA”一词与“DAMM”一词组合时具有固有的独特性. 然, 申请人否认“ESTRELLA”主导商标中的其他元素. 还有, 申请商标中的每个文字元素即, “星星”和“加利西亚”, 对方注册商标中的“ESTRELLA”和“DAMM”同样具有支配地位.
根据第 8(4)(b)(我), 对方辩称,相关公众将是实际和潜在的交易者, 新加坡啤酒饮料行业的经销商和消费者. 自从《星星“ 在 1876, 异议人强调,异议人的注册商标在该领域是众所周知的,因为该商标已被无尽且广泛地使用. 对手在营销和推广上投入了大量资金“星星” 被誉为“巴塞罗那啤酒”并在世界顶级餐厅供应.
申请人表示,其对相关公众的立场与异议人相同,但不同意异议人的注册商标驰名. 这包括对方在新加坡销售带有对方商标的产品的数量较低. 也, 申请人声称,对方未能证明其海外注册如何使其商标在新加坡广为人知. 在他的评价中, 注册官还认为,异议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异议人的注册商标是众所周知的.
关于部分 8(7)(一个), 假冒的三个要素即, (我) 善意 (二) 失实陈述和 (三) 评估商誉损害. 当申请商标与异议人的注册商标进行比较时, 因此,商标之间不存在相似性, 指出避免混淆的可能性. 还有, 对方没有就对方商标的声誉提出任何具体论点. 故, 由于虚假陈述不成立,假冒被认定为失败.
考虑完所有诉状后, 提交的证据以及以书面和口头形式提出的意见, 新加坡知识产权局 (IPO) 裁定反对派在所有理由上均失败, 对申请人有利的决定. IPOS 认为申请商标和异议人的注册商标均是可听的, 视觉上和概念上不同. 尽管这些标记共存了 7 市场年数, 没有证据表明存在混淆.
这个关于“星星”战争的案例表明,即使标记具有相同的元素, 标记不一定相似,这可能会导致混淆. 重要的是尽早保护您的商标并寻求知识产权专家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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