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肯定是在新加坡的一个“杀手”案 (无法抗拒的双关语!). 这里的不幸党KPR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标记“KPR的申请人 & 设备“. 延长时间的申请,以在异议程序在新加坡提交抗辩声明4个月期限届满后 由新加坡知识产权局给予 (IPO) 证明 致命的KPR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申请人”).
在异议程序, PSE亚太私人有限公司 (“在对手”) 在反对商标申请 17 六月 2010. 在 17 八月 2010, 申请时间为2个月的延期申请人提交的反声明,最多延期 17 十月 2010 被授予由处长. 信中通知申请人被发送出去,相同的字母被复制并传送到对手.
的最后期限 17 十月 2010 来了,通过, 无计数器声明提交的申请人. 在此之后, 注册地写信给申请人,通知他们的商标注册申请被视为撤回.
收到这封信后,从处长, 该申请人的商标代理机构联系新加坡知识产权局通知办事处,它没有收到处长的前一封信,通知他们该扩展已获得. 申请人的代理人提出上诉和代理商的相关摘录的副本信“日志记录被布置. 从IPOS据称记录了所有来信的日志不包括信准许延长.
对手, 然而, 没有留在循环,因为它们没有复制上诉的这封信向注册. 同时, 处长答复了申请人的代理人表示这证明了特定的信寄出的邮件记录. 然而, 司法常务官行使酌情权,并允许延期一周到申请人提交的反声明. 申请人通过提交自己的柜台声明 11 十一月 2010.
对手, 在发现这个时间延长, 写信给书记官长 8 十一月 2010 表达他们反对这个新的扩展. 申请人提交了反声明翌日. 要解决这个问题, 听证会被称为双方来决定是否延长时间应该是给了申请人到最大4个月的期限由商标条文所规定的文件外的柜台声明.
在听证会, 申请人’ 代理人认为,, (我) 他们没有收到处长的首字母给予他们时间的延长; (二) 尽管本申请人’ 代理商都知道,在最后期限提交反陈述下跌 17 十月 2010, 这是他们公司的做法在收到处长的信中陈述的最后期限只记录在他们的系统的截止日期; (三) 虽然在这些情况下, 公共利益应该考虑和无过错方 (这里的对手) 通常得到的好处, 这种情况下,可以说是不同的,因为对手涉嫌欺诈和恶意在反对通知申请人的一部分,这是至关重要的指控予以否认,以避免不容反悔和不利的推断问题应该此事被带到法庭; 和 (IV) 反对派已经开始和反声明已被提交 - 因此反对派应该被允许继续.
对手, 另一方面, 认为,, (我) 4个月的最后期限提交反声明是绝对的,登记官没有自由裁量权延长最后期限; (二) 即使她有自由裁量权, 申请人没有给予充分的理由来支持他们的请求延期 - 根据对手, 申请人应要么联络处长, 或者提起反声明的4个月的截止日期前,如果他们不从注册地听到; (三) 申请人’ 关于禁止反言和不利的推论担心是毫无根据的欺诈指控在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却并未涉及实质; 和 (IV) IPOS之前的决定表明,处长并没有不利的拒绝反声明.
经过审议的书面意见和当局提交,以支持他们的立场,双方, 处长决定有利于对手,并拒绝时间的最后一次延长提供给申请人. 处长认为,虽然它有酌情权批准以后到期期限延长, 这种自由裁量权应该尽量少用,仅供情况下很好的理由显示. 截止本应被监控更加谨慎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申请者被告知,申请被视为撤回并没有对他们有利的一个点. 至于欺诈和恶意争论, 这些都不是在处长级确定.
司法常务官认为,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被视为撤回,双方被要求承担自己的费用在这个问题上. 申请人被授予退还他们一起付出了反声明是注册官认为,他们只支付的成本,一旦他们获得了批准额外的自由裁量延期一周,从注册处处长存档费. 具有讽刺意味的, 申请人也被告知,他们可以很容易地立案同一商标新的应用程序,如果他们热衷.
虽然这个决定由注册官一定是一个艰难的一对申请人的消化, 总体上, 似乎是公平,公正的对手和公众的决定. 如果有什么, 这是一个教训,对所有申请人“和代理商监视他们的最后期限像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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