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丹奴的传奇继续! 这起案件突出,在商标的商誉和信誉不仅仅延伸到产品,因为他们位于同一类的标记用于, 而且还具有“相同的描述”商品.
参与顿国际有限公司的情况 (上诉人), 香港佐丹奴集团所拥有的公司之一, 这带来了对商标的类别注册“佐丹奴”的对立行动 9 by Yong Teng Hing B/S Hong Kong Trading Co. (答辩). 上诉人的案件,被告试图骑在标志的声誉, 商誉及商业优势. 当反对派失败的商标注册水平, 上诉人上诉到高等法院. 于 2007, 高等法院驳回了上诉人的情况下,, 说明被告是该商标的真正所有人, 因为他们的大关类的第一个用户 9 制品 (光学用品, 太阳镜, 等) 在马来西亚和上诉人从来没有申请商标在类别注册“佐丹奴” 9.
然, 在最近的判决, 上诉法院 (CA) 决定有利于上诉人扭转了高等法院的判决. CA的发现,被告未能举证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相对于光学产品和太阳镜前,其注册申请的申请日动工使用商标. 该CA还认为,“光学用品及太阳眼镜” (在班上 9) 和“服装,穿着服装” (在班上 25) 是 同样性质的商品 在这两种可商购描述为“个人穿戴”或意味着被戴在身上的文章和产品的两个类别“时装”的同一伞下考虑.
上诉人的出口
上诉人的商标
在此基础上, 在CA认为,尽管上诉人没有注册或使用的类的标记 9 被申请人申请的申请日之前的产品, 使用该商标早 1990 通过各种其他产品上诉人这下商品的相同的描述属于那些在类 9 足够的证据证明 (我) 上诉人 (不应诉) 是第一用户和 (二) 因此, 是的“佐丹奴”商标善意所有人.
该CA还指出,商标注册处处长应拒绝在异议阶段申请注册为存在混淆或欺骗的实际风险对公众. 公众会认为这两个产品 (光学产品及服装服饰) 印有“GIORDANO”商标从同一源, 特别是因为产品通常被制造, 分布式通过相同的渠道进行销售,并通常出售的同一个地方, 彼此相邻.
这种情况下,当然表明马来西亚法院正在促使实现这一走品牌所有者的利益考虑的决定, 随着公众利益. 虽然上诉人不得不上阵三次,最后的胜利, 该案件的事实并没有那么简单,因此, 需要一个漫长的战斗是可以理解的. 上诉人并没有依靠“驰名状态”,允许商标的保护延伸到不同类别不同的商品或. 当时被申请人申请其等级标志 9 (在 1992), 上诉人还没有做一个名字对于其品牌“佐丹奴”在马来西亚 (因为它仅进入市场中 1990). 是依赖于一个事实,即申请人是不是“真正的老板”商标的“佐丹奴”,幸运的是, 第一个用户规则再次盛行于马来西亚 - 这次是在其他相关类别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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