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最近的案例通过实施提供精神食粮再次表明,在马来西亚诚信商标的第一个用户是该商标的合法普通法老板. 尝试即兴地使用商标和著作权法的核心原则不执行法院的立场,维护正义拌匀, 必将达到一个陈旧的结局!
在这种情况下, 原告, Hakubaku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是一家日本公司,生产面条等产品. 他们声称自己在“Hakubaku组合设备”标志的商标“Hakubaku组合设备”以及著作权, 在“Hakubaku设备”标志和“日本Hakubaku组合设备”标志 (“原告的商标”).
施加到寄存器的“Hakubaku组合式装置”标记原告 15 十月 2015 在类 30 和 31 但他们的应用程序不会受到商标注册处处长马来西亚允许的应用程序与被告的商标发生冲突, Asiamega食品制造商私人. 有限公司。, 将其提交于 23 九月 2013 在班上 30. 被告还卖下的商标面条, 有相同的目标客户和零售商, 而双方用红色商标“Hakubaku”为商标的一部分. 鉴于此, 原告应用到删掉被告的商标 13 十二月 2017.
被告反对原告的申请中删去几个理由. 当中由被告提出异议的是,原告的证词应不予受理. 在这种情况下, 原告的证词在英语中肯定了日本公证人前. 公证处的印章被认定为真正由日本外务省的官员 (“日本政府官员”), 而日本政府官员的肯定签名是由马来西亚驻日本大使馆的领事官员认证为真 (“马来西亚领事官员”).
被告辩称,该宣誓书应该已经肯定一个人之前,授权从英联邦国家或马来西亚领事官员宣誓管理, 和译者应在宣誓书先后被评为. 法院认为有关的几个法规此事, 即. 国家语言法 1963/1967 (“民族解放军”), 法院规则 2012 (“RC”), 和高等法院的以往的规则 1980 (“RHC”), 并与RC线决定, 在司法利益, 原告的证词予受理.
被告还辩称,原告从提出申请删掉了自己的印记作为原告未能在规定的异议期,以反对被告的商标的注册翻供. 然, 法院不同意这一观点,并坚持该裁定已被非法注册的商标必须从注册予以删除一次理由撤销已经做出了先例.
此外, 被告还声称是被告的基础上,商标的第一个用户,他们已经申请先注册马来西亚商标申请. 他们没有, 然而, 提供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任何书面证据. 回复, 法院重申,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不构成对商标的使用, 并允许注册一个单纯的应用被视为商标的使用将鼓励“商标蹲”的不良做法. 法院而不是用在有利于原告的证据看 (除其他) 出卖自己的“Hakubaku组合设备”下的面条的标记上 6 六月 2013 在伊势丹 (大百货商店在马来西亚), 作为引证在原告的宣誓书.
这是有趣的是,被告没有试图争辩说,没有重量应附原告的证据, 为展现证据的文件在其第一次书面陈述没有提交, 但只在随后提交的宣誓书. 然而, 法院没有受理这一观点,并认为,鉴于该法院是否重视体重到特定的证据是一个事实问题,并不取决于其宣誓书包含展览.
法院还认为这个词的意思是“Hakubaku”, 这是日本汉字意为“白色的大麦”. 法院认为:被告就没有任何理由来使用这个词在他们的商标,因为他们没有创造商标, 他们没有在日本的业务, 他们是一家马来西亚公司,没有任何日本的董事或股东, 并有被告与自己的商标之间没有商业关系.
为了使事情变得对被告更牵连, 上 25 四月 2017, 原告发送需求的信给被告陈述, 除其他, 原告人是“Hakubaku组合装置”商标所有人和著作权人,并一直在使用,因为在马来西亚的标志 2008. 原告称,被告是不是被告的商标所有人,并要求被告自愿取消其商标注册. 然, 被告无视原告的需求, 该法院认定,是可疑的,并表明被告“劫持”了原告的商标非法冒充被告的货物在马来西亚原告的商品的行为.
最后,, 版权所有权问题, 法庭信纳认为,原告确实是版权在原告的商标的合法拥有者. 相反, 被告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已经独立,没有抄袭原告的商标创建自己的商标.
鉴于以上的, 法院判决认为,原告的第一用户和“Hakubaku组合设备”标志的普通法老板, 而被告无权登记他们的标志在马来西亚. 进一步, 鉴于标记的相似性的, 使用被告的商标很可能欺骗或造成混乱的马来西亚公众. 法院还认定被告使用,被告的商标达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因此, 法院准许原告申请中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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