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米尔Murshidi
商标的既定原则是,保护是地域性. 这是否意味着没有登记, 商标所有者不必在某个国家的权利? 是的,没有 - 是在采取“先备案者”的规则,而在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国家 (包括马来西亚), 谁在国内首家使用该商标的所有者仍然可以依靠注册的权利. 然, 后者需要大量的证据向法院中援引,并有可能会稍微难以执行.
如果没有使用的证据本地? 将使用商标的海外构成了特定国家使用? 好了, 这取决于每个国家的相关法律.
最近的一个案例中马两国 SRAM, LLC (上诉人) 和 陈私人有限公司先生 (被投诉) 已经照亮了上述问题. 有趣, 上诉法院推翻了马来亚高等法院的判决为清除的上诉人的商标.
该案的显着的事实是,上诉人, 作为一个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 是自行车的生产, 包括零部件及配件, 印有商标“SRAM”等几个变种. 它没有提出异议。商标是由上诉人自创建以来 1987, 从它的三个创始人的缩写,即派生, 小号科特, RAY和S是. 被投诉, 另一方面, 是分销和销售自行车本地公司, 自行车零件和配件.
在 26 十二月 2003, 被申请人提出的商标“的应用程序”与战斗开始时,上诉人反对大关. 不幸的是, 商标注册处驳回上诉人的地面上反对答辩人在马来西亚该商标的第一个用户.
因之以上, 上诉人在提起上诉的法院针对处长的决定 22 十月 2015 但决定停止上诉. 截至12月 2015, 5个商标携带类词“SRAM” 12 (关于自行车, 零部件及配件) 在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共立案. 标记的4人上诉人的名称,另一个是在被投诉人的名称.
在 30 十二月 2015, 出蓝色的, 被申请人提交的原诉传票向上诉人的注册商标,即抹去, “SRAM RIVAL”, “SRAM RED”, “SRAM VIA“和”SRAM APEX”. 高等法院的判决有利于被告中,上诉人是不是在马来西亚说,商标的第一个用户,并未能举证显示马来西亚境内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这样的文件证据, 允许原诉传票,命令上诉人的商标从名册中删除.
上诉人提起的案件上诉法院阻挠裁决,后者法院对这些问题有不同的看法. 上诉人曾普遍像汉城夏季奥运会在国际体育赛事中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事实 1988, 亚特兰大夏季奥运会 1996 和悉尼夏季奥运会 2000 其中早使用的证据如由申请人, 根据上诉法院, 不应该被看作是一个不相干的考虑. 这些事件, 其中精选了上诉人的商标并在广播马来西亚必须在这种情况下,给予应有的重视.
此外, 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1976 (法案) 驰名商标有关起到了保护相关部分以及. 立足于提供, 上诉法院曾告诫说,“用户”的概念不再局限于领土. 先例已经印证了声誉和商誉可能在马来西亚境外收购, 尤其是在这个时代信息技术在那里的混乱和欺骗没有国界. 上诉法院认为,高院在其调查结果已经犯了错误,一个商标必须已在本地使用即. 在马来西亚和被告是该商标的普通法老板. 进一步, 发现被投诉人不符合该法案的相关章节来证明清除的上诉人的商标. 上诉被允许,从而否定了以前法院的判决.
被恶意注册被投诉人商标? 虽然其对在马来西亚恶意根据该法案没有明确规定, 上诉法院没有否认的是,被诉人试图获得上诉人的享誉全球的利益揣, 特别是因为有被申请人没有解释他们是如何到达相同的商标“SRAM”这不是一个通用术语. 这就提出了他们是否独立设计的标志本身的问题.
这种情况表明,, 而一个可以尝试成为第一个注册其他公司的商标, 其他潜在问题可能使其不值得冒险. 的例如驰名商标的产权人, 不需要进行业务或本地境内拥有的任何善意展示他们的普通法所有权. 有什么可以替代做的是获得来自商标所有人的许可. 毕竟, 商标已建成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是业主多年来的辛勤工作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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