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P. 坎迪耶 & Samini Thiruchelvam
其中包括植物育种的一个常见难题是如何保护自己的植物新品种. 在一般情况下, 有两种方法可以做到这一点 - 通过专利或植物品种保护.
植物新品种可以通过基因工程来创建. 可这样的新品种,受专利保护? 该植物品种, 虽然通过基因工程方法生产, 不能根据专利法的保护,因为它被明确排除在外. 然, 基因工程的过程可能有资格获得专利如果过程符合专利性标准. 但是植物育种者不是一个实验室技师,他不会有兴趣在短短保护微型生物过程. 植物育种者的兴趣更多的是对植物新品种的商业价值,为此,饲养员能获得独家代理权植物的种植,收获的材料,如水果, 植物汁液 (树液), 木, 花卉, 等. 在植物新品种法.
这意味着是自然过程, 如杂交育种的方法, 所得植物品种不能申请专利,但可能有资格获得下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
然, 欧洲专利的最近的法庭诉讼无. 1211926 (被称为“番茄”的情况下) 已经证明,否则. 简要地, 本专利的原始权利要求中涉及一种方法,用于培育的番茄植物,通过杂交育种来产生具有降低的水含量的番茄. 该专利是由联合利华为具有指向基本上生物用于生产植物和动物的方法的权利要求相对. 生产这种方法是下一个条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 53(b) 欧洲专利公约 (EPC).
专利权, 以色列农业部, 回应反对派通过扩大上诉委员会提交两个后续上诉 (EBA) 在欧洲.
在法庭诉讼为第一诉求 (番茄我), 其被定向到的番茄植物的杂交育种的方法本专利权利要求进行了讨论. 上诉法院驳回了专利权人的育种方法, 包括从育种植物的性口岸和随后的选择, 被排除在专利. 杂交育种方法被定义为“基本生物过程”, 这是欧洲非授予专利权的主题.
专利权作出上诉法院第二次听证会 (番茄II) 通过修正的专利权利要求,以从杂交育种的方法获得的植物产品. 这种类型的权利要求的被称为产品对处理要求, 其中,如权利要求涉及通过特定处理,而不是过程本身产生的产物.
法院对“番茄II”省高院判决时会考虑很多方面. 结论是, 因此决定,这样的产品对过程的权利要求将不被排除在外,因为根据权利要求书的标的物的植物品种不限或针对一种植物品种.
进一步说, 上诉法院建立的术语“实质上的生物方法”必须被狭义并且不解释为被扩展到其直接从育种方法获得的产品,如权利要求.
从这种情况下采取的一点是,有可被构造的专利权利要求的各种方式. 杂交育种的方法,在欧洲和其他司法管辖区仍然不能授予专利. 然而, 这起案件已经由声称的产品开辟了新的植物品种获得专利的新的可能性的杂交育种而不是杂交育种方法或植物本身.
如果在马来西亚发生类似的情况是什么? 如上所述, 马来西亚认为植物或动物品种或者主要是用生物学方法生产植物或动物的是非专利. 这将是有趣的,看看如何,如果类似“番茄”案件的情况下,在马来西亚的法院讨论这一规定的解释. 目前, 植物新品种保护似乎是一个更好的选择跨育种获得自己的植物新品种保护.
* 第一次发表在8月 2015 培养皿的问题 (www.bic.org.my/the-petri-d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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