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达妮埃拉弓
最近的马来西亚高等法院案件 多雷蒂资源私人有限公司v钳工私人有限公司 & 口服补液盐 (2015) 一直在讨论,因为它有争议的决定的IP界的主题,允许制造企业逃脱 侵权商标 只要它们不将产品直接销售给市民. 虽然这是不值得进一步评论的决定的一个有趣的方面, 我的情况下阅读使我想起另一个有趣的问题;
当它通过欺诈最初收购发生在商标的转让有什么?
它是找到一个回答这个问题的意图,我把审查案件的事实.
欺诈的事实
此案发生,因为几方都同时生产其商品使用的商标“PYRO”, 所有声称他们有专门做的权利.
伍先生称,他是马克的原主人, 已经在企业与陈嘉庚锁营销合作伙伴创造了它,而. 他无法出示任何证据支持其索赔, 但是当他注册成立了第二家公司, “固体陈嘉庚”, 他获得的标记的登记. 此注册日期 25 十一月 2004.
它后来被发现, 然而, 那 他没有马克的创建者或第一用户. 该钳工组, 另一个马来西亚公司, 通过他们早使用的标记在贸易过程中产生的发票证明 2002. 他们没有申请注册商标, 因为他们的印象是“PYRO”太普遍要登记的项.
该装配工集团还能够证明在这个时候,他们已经与两个陈嘉庚锁营销和固体陈嘉庚业务关系. 这清楚; 伍先生, 法院描述为“不真实”和“不可靠的证人”, 曾故意偷走了马克和它注册为自己的. 他犯了欺诈行为的注册.
欺诈的注册
正如你现在知道, 在装配工集团已成功地证明,他们是第一批已经使用火焰兵标志. 在用于制作商标在注册申请 2004, 然后, 吴先生曾声称他是该商标的真正所有人. 如果这是一个要求天真无知和制作 由装配工现有标记的使用的, 随后吴先生的要求可能获得立法保护; 然而,由于与钳工组他的业务关系, 他的说法显然是“与他人在先权利的知识使”. 由装配工集团的在先使用火焰兵马克的这方面的知识证明了他的说法是假的, 一个不诚实的目的和额达做, 最终, 对寄存器欺诈.
麻烦的是, 然而, 该标志不再属于伍先生.
于 2008, 吴先生已分配的注册商标PYRO以林先生为RM10. 林先生着手分配马克杨荣文在 2010 以同样的价格, ,最后才分配到多雷蒂在 2012, 该公司在那里伍先生担任营销经理. 分配的链条出现了, 但问题依然存在;
当它通过欺诈最初收购发生在商标的转让有什么?
欺诈和分配
伍先生, 已经通过欺诈的注册取得的注册商标, 没有权力的标志分配给林先生. 我们的同情, 然后, 轮到林先生现在谁相信他有商标时的合法所有权, 事实上, 他没有. 要么, 至少, 我们的同情会转向林先生除了可疑的事实,他买了吴先生的商标为区区RM10, 这几乎不能被描述为考虑的足够或充分的量的值的假定商标. 借用审判长的话, 这第一项任务是“假”.
同样, 第二个任务 - 从林先生向杨荣文 - 被形容为“可疑”,主要是因为, 再次, 有支付的“有价值”商标的不可思议的价格小. 在最终分配给多雷蒂, 在其名称的标志仍然注册, 作为支付考虑到价格甚至更少. 多雷蒂, 然而, 是该商标的注册所有人和, 根据第 36 的 商标法, 该注册提供 初步 (在它的脸) 证明商标的所有权是有效的. 要么, 至少, 它 将 是有效的,如果它不是为部分 37, 其中规定,一个商标的注册所有权的有效证明 除非它被示出,是由欺诈获得的原始登记. 正是在这里,任何防御多雷蒂试图装入最终下跌.
在得知法官的话, “吴先生曾获得原登记 [该] 通过欺诈注册商标......这一发现本身已经失效三大任务。”发现这三个任务是‘无效’, 和以欺诈手段商标是能够从登记册上共有擦去.
那么,这给我们留下?
似乎有, 隐含于本判决, 一个建议是真正的无知 - 而不是故意视而不见或鲁莽至于现有的信息 - 可以保护别人谁通过分配获得的欺诈性商标. 证据在证明这一点的标准, 然而, 似乎偏高; 如果您收到通过转让商标, 你有责任考虑该商标的历史和有效性, 特别是如果一个红色标志 (例如, 一个奇怪的低对价) 在谈判期间出现. 注册不一定会保护你免受欺诈的关于登记册的影响, 并声称“哦, 但爵士, 我没有看有!”根本就没有足够的防御,当谈到法官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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