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照片的事, 选美皇后, 和大米包装, 我们高等法院在东马来西亚最近抛出了一个版权侵权案的基础上,发起诉讼的一方对无 座架 (法律地位) 以提起诉讼到法院. 这种情况下的决定,发布了 25 二月 2011 并发现了一些有趣的元素.
让我们来参观这个案件的事实. 原告, Sherinna努尔艾琳娜的Bt阿卜杜拉是从一个选美皇后 1992 取决于 1994. 她曾多次获得选美冠军沙巴州, 包括这是丰年祭期间举办的“Unduk Ngadau”选美大赛 1992.
十一月 2008, 原告发现,在Unduk Ngadau选美采取了她的照片被用在产品的肯特好EDAR私人有限公司的包装 (被告), 大米即包, 未经本人同意,不支付给她任何补偿. 将包的显示,并在各零售商店出售, 杂货商店, 超市和大卖场在城市哥打京那巴鲁, 沙巴. 被告还标榜大米, 与包装, 在一个大的广告牌,在城市哥打京那巴鲁.
原告的理由将针对被告人的行为对他们的使用她的形象未经本人同意是多管齐下. 她声称,下列权利受到侵犯或侵权: (我) 她的隐私权利 (二) 她对版权保护的,因为她是她自己的照片和形象的著作权的合法拥有者,并 (三) 她到她的个人和宗教价值和原则的权利,因为她自转换成一个穆斯林, 不再参与选美比赛,现在戴着头巾为她的日常宗教活动. 基于上述理由, 原告要求的赔偿金额为马币 1 百万!
被告, 他们反驳, 声称原告没有 座架 把这种情况下,作为原告不是照片的版权所有者是在被告的产品包装使用. 有人认为,在照片的版权由Unduk Ngadau选美或者谁把他们拍摄的组织者所拥有.
法院认为对地方性法规,被告的说法,发现被告的论点有效. 这是老生常谈的法律,著作权的归属在于艺术的作者, 文学或音乐作品. 版权法 1987 在马来西亚有规定,界定有关的术语“作者”到“照片”,并规定“由谁来安排采取的照片被采取的人“是作者. 故, 在这种情况下, 版权的作者是摄影师 而不是在照片的各个. 由于原告没有版权的作者和拥有者, 原告无权带来的侵权诉讼来院.
在考虑到隐私的原告声称的权利, 法院认定,有没有侵犯隐私被告的一部分,被告没有侵犯到私人财产,并采取拍照未经本人同意. 该照片是多年前在选美处原告参加心甘情愿. 选美是不是对私有财产私事. 事实上, 这是举出由她自己表现出法庭,在壮丽的场面拍摄的照片被刊登在当地报纸和一本由沙巴旅游局公布了原告的证据. 像这样, 照片是在公共领域,并使用相同并不等于侵犯隐私.
这种情况下,肯定是一个大开眼界的许多政治家, 名人, 模型和社会名流在马来西亚谁是不断地在公众的眼睛. 由于马来西亚没有任何法律上的“肖像权”,并在公共场所拍摄的个人照片的摄影师所拥有, 马来西亚人无法要求任何所有权的照片和它的各种复制品. 是因为, 其中有一个事件 (婚礼, 生日聚会, 选美, 等), 谁正在参与这样的事件的个人应保证版权的拍摄的照片是 有限 对产品使用, 商品和其相关的事件的出版物仅. 如果进一步使用请求由事件或摄影师的组织者, 那么使用条款可协商 (或者换句话说, 你可以对一些要求 $$$ 为附加使用). 利用自己的权利时,要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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