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知识产权法院最近决定,其中一个家族世仇纠缠在一起的知识产权纠纷,涉及五名原告七被告一案.
原告不久生棕油厂 (宝石) SDN. 有限公司。, 不久生棕榈产品私人. 有限公司。, GEMAS油坊私人. 有限公司。, 自治领棕油厂私人. 有限公司. 并很快生棕油厂私人. 有限公司. 开始在吉隆坡在IP法院提起诉讼 2009 获得了法院的命令,以防止被告张金琅@姚金銮, 永丰丽新, Ecofuture Berhad公司, 互动之星私人. 有限公司。, 稳定,赢私人. 有限公司。, Ecofibre科技私人. 有限公司. 和ECOLOGICO包装私人. 有限公司. 使用属于原告的机密信息. 马来西亚周围专利这一行动围绕否. MY-125685-A和马来西亚实用创新否. MY-137256-A, 自称棕榈油厂用粉碎机.
该 1ST 被告, 女士. 张金銮, 是先生的前妻. 大吴庆瑞吉安 (原告的大家族控制着原告的集团公司的董事和成员之一) 并且有很多的经验,在加工和销售毛棕榈油, 棕榈仁和回收油的生物质从她的前就业. 当。。。的时候 1ST 被告仍嫁给先生. 大吴庆瑞吉安, 她很快就生棕榈油事业部的首席执行官,并已获得有关该部门的操作的各种机密文件. 当他们的婚姻结束, 该 1ST 被告继续设立Ecofuture Berhad公司 (该 3RD被告) 连同永丰丽新 (该 2ND 被告). 该 4th 至 7th 被告在诉讼被命名为它们直接或间接所拥有 2ND 和 3RD 被告.
原告发起诉讼申请强制令,以防止被告使用属于原告的机密信息.
在庭审, 原告认为, 1ST 被告与原告的就业是一个方便的家庭成员互相安排,在赞助一个共同的理解和原告和两个客观 1ST 被告利用她在棕榈油行业的经验和技能,为原告的利益.
原告争辩说,在她的合同的终止与顺生棕榈油司, 该 1ST 被告有义务 (按就业人数签订的合同 1994) 不泄露属于顺生棕榈油司第三方的机密信息, 终止雇佣关系后回所有财产和机密信息给原告, 并且有信托责任的善意和顺生棕榈油司的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
在与顺生棕榈油司终止合同, 该 1ST 被告连同 5th 被告共同开发,他们在审讯期间辩称粉碎机不侵权MY-125685-A或MY-137256-A. 被告声称, 1ST 被告还MY-125685-A或MY-137256-A的老板之一,她被卷入这是MY-125685-A或MY-137256-A的标的物的粉碎机的发展和新的碎纸机,而不使用与恒生不久棕榈油司她工作的过程中获得的任何机密资料被开发. 然, 被告未能出示任何证据支持这一指控.
法院认为, 1ST 被告是在关键时间不久,恒生棕榈油司的员工, 她开展了活动,雇佣她的合同而带来的发明的性能, 并没有什么,相反在就业合同所建议她可以宣称,本发明的所有权.
高级法院还认为这是义务和责任 1ST 被告以保护和保持机密性, 期间与就业后,她曾非法挪用的机密资料,她曾经她的工作过程中与顺生棕榈油司获得.
在写这篇文章的时候, 尚不能确定是否被告将在上级法院对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
这起案件突出到他们的就业,当然与该公司在教育公司的工作人员有关的信息,他们可以访问的保密的重要性. 同时公司还应该监控的工作人员是否继续使用机密信息从公司辞职后,. 我们建议我们的客户,以确保其工作人员不断地介绍了什么机密信息,甚至当他们不再工作,为公司保持信心的信息的重要性.
那么,什么是机密信息? 除了技术细节, 关于任何产品或工艺规范和商业机密开发的一个公司的职员和不知道的第三方, 机密信息还包括市场调研和客户名单. 上述情况清楚地表明,尽管MY-125685-A或MY-137256-A的规格已经公布和发明上的信息是公开可用, 的义务 1ST 对保护有关的发明机密信息被告继续她离开,因为她在原告的公司,无疑把她在她接触到或作出枢密院的数据和属于原告的机密信息的位置的位置该公司甚至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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