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在马来西亚, 我们实行“先使用的”原则, 这意味着商标的第一个用户通常被认为是该商标的真正所有人. 因此,谁没有商标所有者注册自己的商标, 或者应用在日后注册它们, 仍然拥有超过其在马来西亚的商标未注册的有限权利.
这一原则似乎然而在最近的情况下,被忽视 将 BERHAD & 口服补液盐 V得宝石 金匠 & 珠宝私人有限公司 & 口服补液盐.
原告, Degem Berhad公司 和 菱形 & 白金私人有限公司, 花了假冒行动,打击四名被告, 亦即, 德宝石高士 & 珠宝私人有限公司, 德宝石高士 & 珠宝 (柔佛) 私人有限公司, 德宝石珠宝私人有限公司 和 德宝石钻石 & 白金私人有限公司. 原告声称被告试图冒充原告的商标, “德宝石”和“钻石 & 铂金“作为被告的自己.
历史, 被告注册成立自己的第一家公司, 德宝石高士 & 珠宝私人有限公司, 四月 1985. 他们还申请了自己的商标“德宝石”登记为“钻石, 黄金和珠宝“ 2002. 被告将他们的 4th 公司, 德宝石钻石 & 白金私人有限公司 在 2005.
另一方面, 原告是在合并了作为“博爱医院奕” 1981, 而经历了几次合并和名称的变化定居之前 DEGEM Berhad公司 在 1997. 于 1999, 他们成立 菱形 & 白金私人有限公司 作为附属. 随后, 他们申请注册的商标“DeGem” 2003 而该商标获得注册的“钻石 & 铂金“ 2008. 因此,双方有, 共存,直到八月 2009, 当原告提起诉讼,对被告并收到了反诉的回报。.
虽然它似乎是被告显然使用第一方和文件标记“德宝石”, 在得知司法专员决定对他们的基础上假冒的这三个要素:
- 商誉: 被告辩称, 1ST 原告是不是正确的党,使这一行动,因为他们没有好感的名称为“DeGem”, 指出 1ST 原告仅仅是一个控股的投资公司,而被使用的商品名为“DeGem” 1ST 原告的三家子公司来运行他们的业务珠宝, 不 1ST 原告.
该委员认为, 1ST 原告拥有连接到企业和“DeGem”商标的商誉和声誉,他们通过其子公司运营下的“DeGem”的名字他们的珠宝生意. 其中,广告和业务是进行造“DeGem”独特的方式 1ST 原告. 因此,, 该委员认为, 1ST 原告商誉计提的名义“DeGem”. - 虚假陈述: 该 1ST 原告辩称, 1ST 至 3RD 被告只有在使用包括完全的“德宝石”的商品名开始 2005/2006, 后原告在“DeGem”商标获得全国商誉. 有人声称,被告的使用只有“德宝石”的而不是他们公司名称的行为 2005/2006, 是故意欺诈和做, 达误传.
该委员认为,原告无须证明实际的混淆, 作为“协会的可能性仅仅证明就足够了”. 专员后来发现,被告是故意和不诚实地骑在 1ST 原告的商誉全国在其贸易方式采用变化, 广告, 和商标使用的“德宝石”的将自己与关联 1ST 原告. - 损失: 专员认为,原告无需证明自己遭受了实际损失, 而只需要表明苦难的损坏概率存在, 关于商誉在其业务. 专员得出的结论是损坏的可能性,从而抑制了被告使用该名称和工作相同或混淆性相似“DeGem”包括“创业板DE”和“德创业板”, 柔佛外.
同样, 专员发现, 2ND 原告已收购商誉的企业名称, 商号和商标 “钻石 & 白金“, 而 4th被告通过了自己的企业名称,类似于 2ND 原告与意在造成失实. 故, 该 2ND 原告可能遭受损失.
总体上, 专员的结论是,不仅没有被告未能建立商誉在全国范围内; 他们也未能证明该公司名称, 商品名, 和商标“DE创业板”/“DeGEM”/“德宝石”是他们与众不同全国. 鉴于此, 专员驳回了被告的反诉的理由是“1ST 原告, 一家上市公司数百万美元的业务已经获得了广泛的信誉,并与任何关联 1ST 原告只能受益 [被告], 不会造成破坏 [给他们]”.
作者的论点:
乍一看, 它好像在得知专员忽略了“先易用”的原则在达成这一决定. 然, 在进一步细读, 专员实际上已经正确地做了她的决定,因为在争用和这个假冒的行动主要原因点是是否被告故意欺诈和试图通过自己好像他们所发出或从原告反之亦然, 从 2005/2006 开始. 这是经过充分验证的基础上援引除了无法证据为被告否认或反驳说证据.
在一天结束时, 被告拿出自己的杀手锏,寻求驳回 1ST 原告的情况下,由争辩说, 1ST 原告知道被告的存在 2001/2002 但闲置着,让被告来建立自己的商誉和才开始在这个动作 2009. 该委员认为,有一个在被告的论点没有法律依据作为行动的第一原告的原因是相关的广告,这在开始 2005/2006.
- 在精机合模精工? - 五月 17, 2016
- 在马来西亚不使用议会 - 四月 25, 2016
- [今天的业务] 成功的诀窍… - 十月 20,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