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的协议可能是类似于离婚, 这被认为在高力国际物业顾问公司之间的最近情况. (“原告”) 而高力国际物业顾问私人有限公司 (“被告”), 当被告 (也许可前) 使用原告的标志和名称,甚至双方之间的有关协议终止后保持.
案子, 这是在马来西亚高等法院聆讯, 涉及其中具有几乎相同的名称和徽标两家公司 (见下文). 被告是通过三个派别协议绑定到原告, 许可协议和转让.
这里的核心问题是被告是否曾使用“高力”的名称和标志在马来西亚还是被告的使用是独立的,之前原告代理手臂和部分高力集团.
被告提出,因为它已经根据部分被错误地原告注册的商标应予以删除 45 该TMA的. 根据第 37 该法, 除非被告能证明 (我) 通过欺诈获得的登记, (二) 标记基于科进攻 14 (禁止登记) 要么 (三) 该标志是不显着的商品或原告的服务在诉讼程序开始, 那么原告的注册确凿. 作为被告无法证明任何这些点, 法官驳回被告以这个理由.
被告还试图删掉根据第原告的商标 46 该TMA的, 因为原告不可能使用它的真诚标记三年长达一个月被告的反诉的申请之前. 原告认为,不使用是由于特殊情况,是部分的范围之内 46(4), 由被告进一步归因非使用的非法使用的“高力”标记的, 因为它阻止了原告的任命在马来西亚的一个新的许可.
法院认为,, 为了满足这一发现, 对于不使用的情况下必须是不正常的,在性质上外部. 在这种情况下, 学习法官认为,情况确实构成“特殊或异常情况在本质上是超越了原告的控制外部”. 像这样, 法官还驳回了这一地面与成本.
法院后文提到的假冒原告的要求, 如果三个条件都满足其成立: (我) 原告人曾在马克足够的声誉或商誉, (二) ,有虚假陈述的被告到服务提供的公众都原告的服务; 和 (三) 原告人遭受或曾遭受或可能通过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遭受他的业务或商誉的损害.
法院认为,该协议由原告与被告签订, 而事实上,被告继续这些协议的应计原告的商誉终止后标志使用. 还有, 法官发现被告通过多种方式误导公众, 包括名片,它连接到高力集团, 并暗指高力集团对被告的网站. 法官的结论是,实际损失没有必要的,损坏的概率已经足够.
在审讯过程中提出了两个有趣的问题是 (我) 被告对于为什么选择使用“高力”商标和令人惊讶的没有解释当被告唯一的证人被要求进行交叉检查过程中的原因, 目击者称,该商标属于被告 因为没有文件说,否则, 和 (二) 时效期限不踢,即使侵权一直以来回事 2003 作为侵权被告的行为持续,每天 每一幕产生了一个新的行动原因.
在“离婚”这两家公司之间并没有走这很好,但法官达到她的决定 - 这家马来西亚公司是不能够使用高力的名称和标志了. 这种情况是一个很好的提醒那些谁进入许可安排与第三方. 被许可人的商誉拨归许可, 当关系变酸和许可决定退出, 它必须建立自己的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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