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 Saowanee Leewijitsin
在泰国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重要要求之一是,申请人必须明确指定要寻求保护的商品或服务清单. 根据作者的经验, 似乎许多企业家没有意识到描述为商标注册提交的商品或服务的规格的重要性. 我们, 因此, 经常找到很多企业家, 仅用一种或两种商品或服务注册商标的初创公司或中小型企业, 尽管以相同商标提供其他商品或服务. 之所以会发生这种情况,是因为大多数企业家都不了解商品或服务的规格说明不全面的后果, 这是 如果所申请的商品或服务不同,则第三方可以注册类似的商标.
EIKON与EIKON的案例
这里, 原告, 申请商标“”, 即. “泰国服务商标申请号. 728358”, 在C拉斯 42, 用于“计算机租赁服务; 为他人设计计算机软件; 为他人更新计算机软件; 和计算机软件租赁服务”来自 汤森路透金融公司. 审查此申请后, 司法常务官和商标委员会 (“董事会”) 拒绝注册该商标,因为它与商标申请/注册混淆相似. 639223/Kor303678“”, 先前已在 分类 9 亦即; “电压控制器; 保险丝; 开关, 电动; 插头; 倒车开关; 按钮开关; 遥控开关; 插座, 电动; 剩余电流装置; 漏电断路器; 气体和一氧化碳探测器; 烟雾探测器 (和其他防盗设备)”.
因此,原告向中央知识产权局和国际贸易部投诉。 (IP&它) 法院和最高法院. 在这种情况下, 最高法院不同意书记官长和委员会的决定. 即使最高法院承认两个商标在外观和发音上都有相似之处, 最高法院坚决指出,所有这些相似之处均不得在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或来源方面引起混淆或误导公众 由于不同 (1) 应用的商品和服务以及 (2) 目标客户. 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有任何意图从先前注册的商标中受益的意图。. 原告的商标“”之所以可以注册,是因为 不 令人困惑地类似于先前注册的商标“”.
该案值得注意的是, 在注册服务商和董事会的阶段, 都认为原告的商标和先前注册的商标均为 (1) 相同的发明词-在字典中找不到任何意义, (2) 显然带有大写字母, 和 (3) 发音相同. 即使将它们应用于商品或服务的不同分类, 原告提供的服务仍可以用作防盗设备. 因此,它们之间的商品或服务彼此相关.
然, 最高法院确定了商品和服务的规格以及双方的目标客户, 不同而无关的. 最高法院考虑了两个行业客户的关注度, 如判决所示, “……因为原告的服务主要涉及技术和电子进步, 因此,服务接收者对技术和电子进步知识渊博,并对之感兴趣,并将仔细选择值得信赖并能够提供服务的服务提供商 服务 (和维护服务) 全质量, 不只是考虑整体外观. 对于具有预先注册商标的商品, 它们都是与产品安全有关的电器和设备, 生活, 消费者的财产, 因此,这类产品的购买者将谨慎使用商品. 故, 公众不太可能被混淆或误导.”
最高法院的上述决定在泰国受到欢迎, 对于注册局和董事会级别非常严格的商标审查员而言,这是值得注意的. 作者希望商标注册局能够注意到这一决定,并能够将此案作为优先案, 在商标审查过程中行使酌处权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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