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Sajjaratul Yaqeen
什么是版权? 版权是知识产权权利,授予的原创文学或艺术作品专有权的创造者在开发或商业化工作.
当一个人的原创作品相似,别人会发生什么? 当有人使用自己的原创作品未经所有者同意,会发生什么? 对于这些问题的答案可以在西蒂Khadijah服装私人有限公司之间的马来西亚案例见证 (“原告”) 和Ariani纺织有限公司 (“被告”) 其中两个是众所周知的销售时尚服装的穆斯林妇女.
这里, 原告提出对被告的行为侵犯版权的“telekung”的 (一个穆斯林祈祷的衣服的妇女) 通过被告的telekung从原告telekung的设计复制在地面上产生的原告. 被告, 另一方面, 争辩说,作为telekung一般是提供给公众, 任何telekung的设计是免费提供的,为此, 原告是不是它的telekung的著作权人,并没有侵犯版权. 是这是由高级法院在决定任何版权是否在telekung和被告是否侵犯了上述版权存在考虑的四个主要问题如下:
- 无论telekung的设计构成了“图形工作”或“工艺的工作”.
- 无论telekung的设计是符合版权,如果原告拥有其telekung任何版权.
- 无论是版权停止下段存在 7(6) 著作权法.
- 被告是否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无论telekung的设计构成了“图形工作”或“工艺的工作”
法院裁定,原告没有提出任何证据来证明telekung是“手艺的工作”,但很满意由原告举出的证据 (即, 该telekung设计的二维图纸与原告的telekung) 并且认为,2D附图构成一个“图形工作”和telekung本身是艺术作品.
无论telekung的设计是符合版权和不原告拥有其telekung任何版权
被告依赖于节 7(2一个) 著作权法规定“版权保护不应扩展到任何想法, 步骤, 操作或数学概念本身”的方法,并提交了基于科telekung是不符合版权 7(2一个) 上,它是纯功能性的地面 (祈祷).
法院在判决中认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的telekung不仅使使用者祈祷也给人舒适和优雅的用户,因此, 原告的telekung不是纯粹的功能. 像这样, 它不是从版权保护禁止.
此外, 法院还认为,原告拥有其telekung由满足所有受著作权法规定下列条件的版权:
- 足够的努力已经花费使原告的telekung原来性格 [部分 7(3)(一个) CA];
- 原告的telekung已经减少到“物质形态” [部分 7(3)(b) CA];
- 原告的telekung由“合资格人士”即发, 马来西亚公民 [部分 3(一个) CA];
- 原告的telekung是第一 发表在马来西亚即, 提供给公众 [部分 4(10)(一个) CA] (在这种情况下, 原告的telekung首次在马来西亚出售);
- 原告的telekung在马来西亚制造 [部分 10(3) CA];
- 原告的telekung的设计还没有被注册为在工业设计法的工业设计.
无论是版权已根据第停止 7(6) 著作权法
被告辩称,原告的telekung的版权已经停止为超过 50 telekung片是由原告转载. 简要地, 部分 7(6) 提供包含在任何设计,其能够注册为一个工业设计,但尚未注册将在设计已经被转载超过的那一刻停止,版权 50 时.
法院认为,这部分是适用, 在telekung需要落入“工业设计”的范围之内 [部分 3 工业设计法] 由此以下三个元素需要满足:
- 形”的特点, 组态, 图案或装饰”,这在最终制品的吸引力和由肉眼判断;
- 眼上诉特征“以任何工业过程或装置施加到制品”;
- 眼上诉功能不能包含在任何一节所述的事项 3(一个) 要么 (b) 工业设计法.
法院然后决定原告的telekung未能履行第二元件,因此原告的telekung并不构成工业设计和被告的这一理由而争用是不能接受的.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被告将在错侵犯原告的著作权,如果原告能够证明以下三个要素:
- 有一个 足够的客观相似 原告的,被告的telekung之间;
- 有一个 因果关系 原告的,被告的telekung之间;
- 被告的telekung抄袭一 相当一部分 原告的telekung的.
一旦第一个元素被证实, 再有就是被告已复制了原告的telekung可反驳的推定,被告未能提出任何可信的证据证明相反. 还有, 的“足够的客观相似性”表示被告telekung已经直接复制原告的telekung的可识别的部分间接地构成原告telekung的主要部分.
根据上述, 如法院认为被告的缺乏原告的著作权知识是不是一个相关的辩护观点和被告侵犯原告的telekung追究法律责任.
企业主必须要小心他们所使用的设计, 因为它可以是现有设计的显着拷贝. 适当的尽职调查应该进行,以避免法律纠纷和形象的玷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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