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是一个具有其专利权制度下,“实用新型”系统中的少数几个国家之一. 专利法 1983 补助两种类型的适合发明 - 第一个是专利权本身,第二个是什么被称为“证书实用创新” (以下,称为“崔”). 新型工业产品很多车主并不完全清楚什么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产品的最佳方式. 本文将试图解释马来西亚崔的独特功能, 展现崔和工业设计权之间的差异,并就保护新颖的工业产品在马来西亚的最好办法给一些实用的建议.
像在其他国家, 专利的工业产品被授予时所要求的功能(小号) 该产品是 (我) 小说; (二) 包含创造性 (这是它并不明显给本领域技术人员在); 和 (三) 它在工业上是可应用. 要获得专利,马来西亚要求绝对新颖性 - 在, 本发明不应该被公布在世界任何地方通过口服公开的方式, 书面文件或使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