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由六位来自印度关联方的, 起诉了该商标的注册拥有人 “小马”, 为获得独家代理权字 “小马” 用错误的手段. 这六个申请人包括农业和加工印度食品出口发展局 (APEDA), 泰米尔纳德邦农业大学 (小册子), 印度稻农和两个出口; 而被告公司是法伊扎私人有限公司, 谁的名义下,进行他们的大米业务 “水稻泰姬陵” 和/或 “Beras法伊扎草小马” (以下,称为 “法伊扎”).
申请人主张法伊扎不应给予的独家代理权,以字 “小马” 而被错误地提出的商标在商标的马来西亚注册的条目. 要求该商标的申请人从注册表中清除, 作为注册商标有, 诉讼前,, 受影响的两个六名申请人的出口小马 大米进入马来西亚.
在到达最近的结论 (判断后日期 17 八月 2010), 法院根据其理由对非混淆消费者和非注册性含有描述指示标志的基本商标法原则, 除了认识到保护地理标志的重要性 (GI). 就这, 司法橙花穆罕默德从马来西亚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争议商标, “小马”, 被认为是描述性的水稻品种原产自泰米尔纳德邦的卡佛里三角洲地区. 该商标并没有被法伊扎发明, 反而是一种替代名称在泰米尔上述河流, 并首次使用在大米产品由TNAU 1971.
在允许应用程序中删去, 法院认为,该商标使用的 “小马” 通过法伊扎会混淆和误导消费者. 法院还下令书记官长公布在政府宪报去除登记.
这一决定, 在一定程度上, 表明,我们的法院是密切关注地理标志纳入马来西亚商标. 有趣, 这种情况下是成功的,即使该商标 “小马” 未注册为马来西亚的GI. 不管此事实, 那些拥有国外GI建议协会是在对他们的商标的滥用等后卫尤其是在进口轴承产品的地理标志的国家. 注册在马来西亚和其他东盟国家的GI的鼓励,因为这应该出现纠纷将支持法院的任何索赔. 另一方面, 企业或个人有意利用地理位置作为其标志的一部分被鼓励耗费时间之前先征询知识产权专业人员, 精力和金钱上使用这些标志的企业; 特别是当法院已表示愿意随时驳回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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