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印度最高法院在诺华的情况下,VS期待已久的决定. 印度和其他国家的联盟, 最高法院维持了印度专利局其中拒批的β晶态形式对专利的决定 伊马替尼化合物, 的治疗药物的慢性髓性白血病和特定类型被冠以“Glivec的”销售的肿瘤或“格列卫”.
有前最高法院的几个问题,如修改后的专利法是否 1970 印度是符合宪法; 修订是否对TRIPS协议,据此,印度是一个签字外; 和是否的β晶态形式 伊马替尼 是新的,创造性在什么现有技术中已是众所周知.
这几乎是所有国家的专利法的一个基本要求,对于要求保护的发明获得专利, 所要求的要素必须是:
- 小说/新;
- 发明的 (因为要求保护的特征对其他技术人员来说并不明显 在本领域中); 和
- 工业上应用
最高法院必须根据其收到的证据决定 β 结晶形式是否 伊马替尼 是新的和有创造力的.
最高法院集中于显而易见的问题:
诺华公司申请专利的产品是否符合通过一项发明获得的“新产品”,该发明具有涉及现有知识的技术进步,使该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明显”?
印度承认其创造性比,不同国家的更高的标准特别是在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区域. 印度的修订专利法规定,:
3(ð) 仅仅发现一种已知物质的新形式,而这种新形式不 导致该物质或单纯的已知功效的增强 发现已知物质或已知物质的任何新特性或新用途 仅仅使用一个公知的工艺, 机器或设备,除非已知 处理结果在一个新产品或使用至少一个新反应.
说明: 对于这一条款的目的,, 盐, 酯类, 醚, 多晶型, 代谢产物, 纯粹的形式, 粒径, 异构体, 配合, 组合和已知物质的其它衍生物应被视为是相同的物质,除非它们显著在性质方面的疗效不同.
最高法院发现,部分 3(ð) 明确规定了符合条件的标准的化学物质/医药产品第二层为敞开大门的真实,真正的发明, 但在同一时间检查时重复申请专利或延长专利期限的虚假理由,任何企图 (被称为“常青专利”的方法).
格列卫中的活性成分是一种β晶型 伊马替尼, 这是已知的抑制肿瘤 (格列卫的功能). 法院认为现有技术的化学和目前的专利申请不足化学之间的差异,使新专利.
这个决定是非常重要的印度制药业,而印度的修改后的专利法还TRIPS协议兼容.
有趣的是,要注意其中有一个实质性的仿制药行业可能会考虑印度最高法院的这一决定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商业影响其他国家如何.
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如果诺华要在马来西亚申请β晶型的专利 伊马替尼, 将在马来西亚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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