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和芭比娃娃, 大家都知道, 是上天注定的那些典型的比赛之一. 自从肯是在引进 1961, 他曾担任过 40 职业. 因此,有把握地说,肯要么是“万事通”,或一个人多重人格. 然, 尽管他不断变化的个性和梦幻般的服装, 有可能只有一个肯. 事实上, 有没有人思考了会发生什么,如果两个“KENS”是并存的同时?
这个问题被感动了在最近的一个案例, 其中,马来西亚高等法院颁发的使用商标“KEN”专权的裁决有利于, 尽管这个词可能是在马来西亚一个共同的名字.
原告, 肯控股及其七家子公司, 在工程业务, 施工, 咨询, 房地产开发, 建筑工程, 土地复垦, 疏浚及提供岩土工程服务,并自今年使用了商标“KEN”在其物业发展项目的名称 2000.
随后, 原告发现被告, 斯里兰卡Seltra私人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在汽车业务的多元化经营企业集团, 重型机械, 房地产开发, 商业咨询服务, 物业发展及物业投资合同工程控股叫肯城集团公司) 在其发展项目的宣传资料中使用的商标“KEN CITY”.
这一发现并没有在所有与原告坐好, 谁再发起法院诉讼对被告, 声称商标“KEN CITY”是混淆性相似原告的商标“KEN”.
被告, 响应, 声称,他们已经用“KENCO”作为自己公司的名字,因为 1979, 正因为如此, 应被视为的“KEN”标记的第一个拥有者. 然, 这种说法被高等法院驳回, 因为法院认为是“肯科”不是作为商标使用, 但作为公司名称. 被告才开始使用商标“KEN城” 2011; 从而, 原告显然是在马来西亚的“KEN”标记的第一个用户.
法院认为,而不是原告的说法,他们已经通过,因为使用该商标获得了注册商标“KEN”实质性的商誉 2000, 并权衡其对被告的主张,即“KEN”是一个常用词,因此, 不应该被允许由一党垄断.
被告支持他们的论点与具有单词“KEN”作为其企业名称一部分的公司在马来西亚名单. 然, 高等法院驳回了论据作为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市公司已经或仍在积极与标记“KEN”在房地产开发和建设部门的交易.
作为结果, 高等法院判决,公众有相关的商标“KEN”在房地产开发建设和该行业的原告“KEN”已经获得了第二含义.
此外, 在质证阶段,, 被告已经承认,有混淆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 这足以建立一个假冒行动. 因此, 高等法院同意原告的指控,被告有意使用“KEN CITY”在他们的广告的方式,让他们骑在原告的商誉和声誉.
基于这些事实和情况, 高等法院裁定,被告使用该商标“KEN市”犯假冒侵权行为,维持原告的以独占使用的名称“KEN”的权利. 高等法院驳回同时被告“诽谤罪和非法干扰反索赔, 而在偏袒原告, 表示,包含涉嫌诽谤言论的信件仅仅是查询请求作出部门获得确认的被告的广告审批.
这一决定表明,虽然它有时企图将一个著名商标到您自己的商标, 在若干情况下在你的商标等元素,甚至存在 - 与众不同的,因为他们可能是 - 无助于防止消费者与著名商标关联的标志;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假冒的行动可能仍然被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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