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颜范
发明是提供产品或过程的创造, 一般来说, 做某事的新方法或对现有问题的新技术解决方案, 这涉及巨大的智力和金融投资. 因此,, 奖励创新者并刺激 R&D活动与技术创新, 专利法授予他们对专利发明的独家垄断权, 这意味着赋予所有者合法阻止第三方的权利, 在有限的时间内, 从制作, 未经本人同意使用或销售发明.
然, 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 以及满足某些要求的情况下, 政府有权对专利实施强制许可, 即, 专利发明的非排他性使用, 未经专利权人明确许可向第三方披露. 此类非自愿许可基于主管当局的行政决定,因此不会像正常合同许可那样考虑所有者的意愿.
《巴黎公约》第 5A 条规定:“联盟各成员国均有权采取立法措施,规定授予强制许可,以防止因行使专利所赋予的专有权而可能导致的滥用, 例如, 无法工作”. 稍后的,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与贸易有关的协议) 还重申并规定了根据第 1 条授予强制许可的规定 31 其中列出了颁发强制许可的一系列条件.
根据国际条约的规定, 越南明确授予专利强制许可的理由和限制条件, 如下所述:
强制许可的理由 专利
主要原则旨在控制专利所有人的排他性滥用, 用于公共和社会目的以及用于相关发明的使用. 因此, 文章 145 越南知识产权法规定了可适用强制许可的一些理由:
- 当此类发明用于公共和非商业目的或国防和安全时, 疾病预防, 以及人们的治疗和营养或社会的其他紧急需求;
- 发明人自申请注册之日起四年后未履行使用该发明的义务的, 或自专利发明授权之日起三年后;
- 如果希望使用该发明的人未能与持有人在合理时间内就双方可接受的价格和合理条件进行谈判而达成许可协议;
- 持有人被视为实施竞争法禁止的反竞争行为的.
- 发明的使用是为了满足根据越南作为缔约方的国际条约有资格进口的其他国家对用于预防和治疗疾病的药品的需求. 越南修订后的知识产权法补充了这一理由 2022, 一月起生效 2023.
行使许可的限制条件
为了控制这种活动,非自愿专利许可受到严格的条件限制, 具体来说:
- 此类许可权利是非排他性的. 专利权人或者被授予发明独占许可的人可以同时使用和实施该发明.
- 仅限于足以实现许可目标的范围和期限, 但持有人被视为实施竞争法禁止的反竞争行为的情况除外. 与半导体技术相关的发明, 许可只能用于公共和非商业目的,或者用于处理竞争法禁止的反竞争行为.
- 被许可人不得将该权利转让或再许可给他人, 除非同时发生被许可人营业机构的转让且该发明的使用权未再许可给他人.
-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协议向持有人支付补偿金. 如果未达成协议, 应适用政府的规定. 越南知识产权法修改了该规定 2022 增加一项例外情况,即发明强制许可用于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签署的国际条约进口药品且已在出口国支付补偿的情况下,无需支付许可补偿.
- 主要面向国内市场, 除非涉及反竞争行为或根据越南作为缔约方的国际条约使用发明来满足另一个合格国家的药品需求.
从属发明与主发明相比具有重要技术进步并具有重大经济意义的情况, 从属发明的所有者未能与主发明的所有者协商许可协议, 强制许可授权可附加两个附加条件: (1) 主要发明的持有人还应获得在合理条件下使用从属发明的许可,并且 (2) 主要发明的被许可人不得转让该权利, 除非对从属发明进行了所有权利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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