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相当有趣的异议程序, 申请人, Staywell酒店集团私人有限公司已申请保护的商标“雷吉斯公园”中的类 35 和 43, 自称, 除其他, 商业管理, 商业管理, 酒店服务, 接待服务等. 申请人, 谁源自澳大利亚, 是一个链的所有者 3- 或四星级酒店. 因为他们使用澳大利亚“园吉斯”标志 1962.
该申请已于五月 2008, 并反对喜达屋酒店 & 度假村集团, 公司和喜来登国际, 公司 (“的对手”), 5星级以上的豪华酒店企业的业主, 包括商标注册为“圣. 吉斯“中 80 世界各国.
申请人的标志 对手的标志
反对派被做了几个理由,包括:
- 由于对手的标志商誉存续, 和标记之间的相似性, 申请人的商标违反了假冒的普通法;
- 申请人的商标在视觉上, 听觉上和概念上类似于对手的事先注册商标, 和两个标志声称类似的服务;
- 对手的标志是新加坡知名的; 于是, 使用申请人的商标很可能表明申请人的服务和对手之间的连接, 这将产生对对手的利益产生破坏性的影响; 和
- 申请人的商标使用可能会冲淡或采取与对手商标的显着性特征的不公平的优势.
反对的第一个理由是不成功的注册地观看了对手未能证明商誉的存在, 虚假陈述和损害建立一个假冒行动. 尽管反对者能够证明在其“圣连接到他们的业务一定量的商誉. 吉斯“标志, 商誉是唯一囊括在新加坡申请的商标的申请日期后, 正因为如此, 不足以满足假冒侵权行为的第一肢. 在此之后, 没有商誉也意味着,没有误导性陈述或者损坏造成的.
稀释的问题, 即. 反对派的第四个理由, 处长认为,在当时的申请人的商标被申请, 对手的标志是不太可能受到了广大新加坡市民大众的认可, 并没有知名的新加坡. 像这样, 由于对手的不出名在关键时间, 商标淡化的理由失败.
对手却没有成功,在反对派的第二和第三个理由, 作为注册地发现申请人的商标类似,对手的痕迹全. 处长是还认为,两个标志是在关系到类似的服务使用,并在同一个行业, 虽然他们的目标不同的细分市场. 还有, 有基于证据的混乱对公众产生真正可能给对手的服务,这些申请人的迷惑, 其中包括从旅游出版物的一篇文章错误地指出对手下的“圣酒店. 吉斯“在新加坡标志的开幕申请人. 进一步的混乱也显示,若申请人的悉尼“园吉斯”酒店的马来西亚审稿曾规定, “该标准是如此远低于圣. 里吉斯” 在一个著名的旅游评论网站. 因此,书记官长举行的标记之间的相似之处, 再加上公众混淆真正的可能性就足以超过的事实,双方迎合不同细分, 和不允许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这些理由.
有趣的是,注意,在该程序, 无论是申请人和对手实际上是相当知名的,并在自己的权利行之有效的企业. 然, 这种情况下,去证明商标保护, 数见不鲜, 地域性, 正因为如此, 重要的是始终放置在确定商誉, 名气和公众混淆的国家或地区,其中商标寻求保护或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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