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专利局 (JPO) 已出版了一套修订指引 23RD 十月 2009 这涉及药用发明的“剂量和给药”指定专利局审查实践, 和本发明有关的医用活性. 这份简短的文章将着眼于前者指引. 我们相信,这进步药用发明专利授权程序将有一个轴承在马来西亚专利授权的做法.
传统, 的化合物或组合物的医药用途本发明已被保护成其由成分化合物和医药用途定义的药物组合物或治疗剂,或作为诊断产品. 但是,任何本发明涉及由医学专业人员进行的“医疗活动”, 如用于手术的方法的发明, 治疗或诊断疾病在人类 (或动物) 不被认为是工业上应用,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 (根据马来西亚专利法类似的情况).
然, 有先进的医疗技术的提高世界范围内的研究. 响应于这些发展, 日本知识产权战略总部成立了“先进的医学专利讨论委员会”建议申请专利等技术,日本特许厅的礼仪. 在建议的基础, 日本特许厅公布的新指导方针.
在审查指南, 一种药用发明被视为新颖当在本发明和常规医学中的应用程序之间的差为特定疾病与特定的剂量和给药. “药用发明”是指产品的发明,其目的是提供一种新的医药用途的材料制成的, 根据发现的材料的一个未知的属性. “材料”是指用于作为活性成分的组分, 其中包括一个复合, 小区, 的组织和一种化学物质 (或一组化学物质) 不指定其化学结构, 如从天然产物的提取物, 和它们的组合.
“药使用”包括应用到特定的疾病,其中剂量和给药如给药时间, 定量给料步骤, 指定给药量或管理领域.
专利权利要求的是,现在可以接受的,在日本的发明实施例:
- A therapeutic agent for asthma containing compound A wherein 30-40 微克/千克化合物A口服给药至人类的每一次 3 个月.
- A therapeutic agent for ovary cancer containing compound A as an active ingredient wherein 100-120 µg/kg of compound A is administered to the particular site Z in human brain.
资源: JPO
注意: Whether such patent claims would be considered patentable in Malaysia
is not clear as the Malaysian Patent Office has not issued any guidelines
在这方面的.
日本的指导方针将是一个鼓励制药公司,甚至医疗专业人员申请专利药的发明,如果他们发现一个发明,其中给药时间, 加药过程或管理的面积和它的发现并不明显. 在传统医学的新做法也将从这一发展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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