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称是该商标SRI PAANDI所有者两种不同党派之间的世仇强调对公众的某个时候 2005 当双方打开了他们的南印度餐厅靠近对方的店铺地段八打灵再也同一个块 (PJ).
混乱之中出现客户不只做餐馆都在同类型的字体相同的名称, 但两者间餐厅的服务员也穿着同样的紫色色均匀. 它并没有帮助,无论餐馆声称来自著名SRI PAANDI餐厅在十五碑起源, 这是著名的美味的南印度美食.
该餐厅PJ之间这种混乱导致客户站在餐厅外, 不能确定哪家餐厅是真正的SRI PAANDI餐厅. 两间餐厅的服务员, 采取这种情况的优势, 将积极地召唤着客户,吸引他们进入各自的电源插座. 在法律面前, 战斗进行到IP法院在PJ的第一家餐厅的老板 (公司用K运行. 戈德堡) 发起法律诉讼商标侵权和对第二餐厅,关于店铺的同排发车的所有者假冒.
在什么竟然是一个极其扭曲的和复杂的情况下,有证据可以追溯到 1987 (当原来的SRI PAANDI餐厅成立了由五名创始人在十五碑), 知识产权法院决定, 上 31 一月 2011, 在这种情况下的核心问题是所有权问题. 谁拥有该商标? 它是原告, 这是一间公司运行被K. 戈德堡, 这是在并入 2003 并自称是该商标SRI PAANDI的善意所有人,其下类商标SRI PAANDI注册时 30 和 43 在 2005? 或者是被告, 这是斯里兰卡Paandi餐厅企业和斯里兰卡Paandi餐厅私人有限公司公司, 由个人谁是不是原来的SRI PAANDI餐厅在十五碑的五名创始人, 但谁接替原有的五个创始人在十五碑该餐厅的运作,并仍在运行该操作有最新的?
KASS是知识产权顾问,被告在这种情况下,. 我们举出充分的证据表明,该商标被原有的五个创始人原来的SRI PAANDI餐厅自资 1987 和商标此后转移到餐馆的随后业主. 不幸的是, 该商标的转让是口头和各方暗示,也没有书面协议,以证明该商标的转让.
然, 尽管没有证据显示该商标的转让, 法官拿督橙花斌穆罕默德查明,原告不是商标SRI PAANDI的真正拥有者,由于试验过程中发现了以下事实: (我) ķ. Saraswathy从原告公司知道,当她签署法定声明,宣布原告是该商标的真正所有人,有一名斯里兰卡PAANDI餐厅在十五碑; (二) 她的丈夫早是一个兼职工人在十五碑餐厅 1990; (三) 在十五碑餐厅自3月成立 1987; 和 (IV) 原告只在成立 2003 并注册了SRI PAANDI大关 2004. 这些事实证明原告既不是第一个用户,也不是SRI PAANDI标志的作者. 因此,法院决定,注册类SRI PAANDI标志 30 和 43 被错误地保留在商标注册,并应被删除. 与此相应的决定, 通过对被告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被驳回.
双方都没有提出上诉高等法院判决. 这种情况下,再次强调需要各方保持他们的第一次使用自己的商标,并为权利的转让记录以书面形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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