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 Saowanee Leewijitsin
与COVID-19的长期战斗似乎不会很快结束. 自大流行开始以来,全球有数百万人失业,并失去了工作. 在线销售自然成为失业后人们赚钱的首选. 许多人通过从海外进口有趣的产品并将其在本国转售而变成了“在线卖家”。. 即使这些产品是正品, 常见问题是, “我们可以合法转售他们吗?” –特别是, 在这些产品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下 (IP) 法律,但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转售.
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同意,将非假冒商品进口到另一个国家并转售, 被称为 “平行进口”, 通常发生在一个国家的产品价格较低而另一个国家的产品价格较高时. 对于那些从价格差距中获利的人来说,这可能是一个巨大的机会, 但是这些产品的IP所有者不会满意,因为其权利实际上是“用尽”的. 因此,这个概念被称为“精疲力竭学说”或“首次销售学说”。, 但是有些不.
该学说在泰国是否适用?
这个有趣的情况 (即. “ WAHL案”) 发生在 2000 可以回答这个问题...
案例事实
邮编. 公司, 有限公司 (被告) 在中央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法院被起诉 (IP&IT法院) 由 瓦尔快船公司 (1ST 原告) 指控被告通过进口来侵犯了原告的权利 “理发器产品” 以注册商标 “选择”, 从订购 1ST 原告在新加坡的分销商, 在泰国转售.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不仅进口并转售了 1ST 原告在泰国的产品, 而且还添加了另一层产品包装,内容是“正品产品必须具有一年有限保修卡”并附加了一个 “一年有限保修卡注明其名称和地址为服务中心. 该 1ST 未经被告人的同意,原告的商标“ WAHL”也由被告印在该包装纸上 1ST 原告.
该行为直接影响了 1ST 原告在泰国销售的产品 2ND 原告, 授权进口商. 因此,两个原告都向知识产权局提出了申诉。&信息技术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该案一直进行到最高法院. 然, 在告诉您最高法院的判决之前, 首先,请您注意泰国有关平行进口的法律情况.
法律情况
在泰国, 尽管《泰国专利法》和《泰国版权法》包含一些与“用尽知识产权”概念有关的规定, 关于是否应将它们用做国家穷竭,他们仍然不清楚, 区域穷竭, 或国际疲惫. 在商标方面, 《泰国商标法》不包含与平行进口有关的任何规定,也不包含穷竭原则. 部分 44 《泰国商标法》仅提到, “注册为商标所有者的人应拥有将其用于已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专有权.” 这么, 在法庭上经常讨论的两个主要问题是, (我) 平行进口是否构成对商标所有者的任何侵权? 和 (二) 泰国法院是否承认国际权利枯竭学说?
泰国最高法院判决
早先, 最高法院在许多法院判决中建立了基准,可以将其进行比较并适用于 “注册商标的所有者是唯一可以出售带有该商标的商品的人. 订购带有该商标的产品,无需商标所有者的任何同意即可在该国销售, 即使它们是非伪造产品, 仍然是商标所有人的侵权. (最高法院判决书. 657/2499, 否. 1271-1273/2508, 否. 1669-1672/2523 和不. 4603/2533)”
然, 最高法院最新的判决否定了上述基准. 2817/2543 (2000) (“ WAHL案”) 那 “一旦相关商品由注册商标所有人首次出售,, Ť买方拥有转售此类商品的合法权利,但不构成任何商标侵权…. 这么, 进口 1ST 原告的产品 被告进入泰国并不构成对 1ST 原告的商标和 2ND 原告的权利以任何方式.”
最高法院在WHAL案中给出了支持性推理,即使 1ST 原告是“ WAHL”注册商标的真实所有者, 拥有根据第节在泰国使用其商标或出售带有该商标的商品的专有权 44 泰国商标法, 产品最初是由 1ST 原告, 这意味着 1ST 原告已经行使了权利,并享受了产品价格带来的好处. 故, 该 1ST 原告不能反对随后的产品流通.
最高法院在判决书中还指出,使用商标的目的是将商标所有人的商品与其他人的商品区分开,并表明该商品是各自所有者真正拥有的商品。. 通常在贸易惯例中,买方可能为了获利而转售他们购买的产品. 注册商标所有人首次将相关商品投入销售后, 表示注册商标所有人已经获得并享受其权利的利益. 因此,他们没有合法权利阻止买方从新加坡进口带有自己商标的真品,以转售泰国。.
对于被告的问题,产品随附一年有限保修卡,并作为本协议下产品的服务中心展示自己 1ST 原告的商标, 最高法院没有认为被告的这种行为会妨碍权利用尽的适用性,因为所有被告的行为仍然代表着以下事实: 它真正销售的产品属于 1ST 原告. 最高法院认为,被告不是该公司的真正所有者。 1ST 原告的商标或授权人,但实际上是 “提供售后服务” 给客户.
最高法院还认为 2ND 原告只是该产品的授权进口商 1ST 美国原告产品在泰国销售, 不是泰国的独家经销商. 因此,它不构成对本产品的侵权 2ND 原告的权利,因为不会对原告造成损害 2ND 原告.
卡斯的分析
最高法院关于WAHL案的判决, 我们会看到,最高法院显然改变了处理此事的方法,以依靠 “权利的国际枯竭论”. 他们还确认,平行进口是在泰国可以合法完成的事情.
但是应该注意的是, 因为泰国是大陆法系国家, 司法判例对下一个案件或下级法院不具有约束力. 即使最高法院在本案中允许平行进口非假冒商品, 仍不确定在下一个案件中法院是否仍将遵循该裁量权还是会改变其处理方式–因此, 下一个重要的问题是 “在每种情况下,泰国都允许平行进口带有注册商标的正品产品?”
说实话, 由于与泰国平行进口有关的法律不明确,我们现在没有这个问题的答案. 然, 请放心,我们将在下一个平行进口案例中及时为您更新, 特别是对于全球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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