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伦·本纳多
知道何时提出异议或您的商标是否被认为与另一个商标相似可能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鼓励业主评估商标的总体印象, 特别是从消费者的角度. 这在最近的戴姆勒公司诉 Vivo Mobile Communication Co Ltd 案中得到了证明 [2022] SGIPOS 1 新加坡知识产权局 (IPO) 驳回了两个看似相似的商标的异议.
底
戴姆勒公司 (“对手”) 是一家德国汽车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汽车制造商之一. 体内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申请人”) 是一家生产电子产品的跨国科技公司. 该案涉及戴姆勒公司反对 Vivo Mobile Communication Co Ltd 的商标申请的异议程序.
反对
反对方反对适用“体内” 申请人在类别中提交的商标 12 理由是该商标与对方早先的商标相似“维托” 这也是在 Class 中注册的 12. 可以在下面看到标记的比较:
异议人辩称,其商标具有固有的独特性,因此申请人的商标在视觉上极为相似, 听觉和概念. 他们声称,因为他们广泛使用了该商标, 消费者有可能误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经济关联. 他们认为假冒法就足够了,因此不应允许注册.
决策
首席助理注册官驳回了异议人关于商标相似的论点. 尽管该商标与类别中列出的商品无关,因此具有显着性 12, 它未能从其使用中获得显着性. 这是因为该标志并非单独使用,而是一直在“梅赛德斯-奔驰”附近使用, “奔驰”, 或梅赛德斯-奔驰标志. 像这样, 它没, 在其自己的, 作为贸易来源的徽章.
视觉相似性的三个方面, 听觉和概念, 由书记官长考虑. 书记官长发现,虽然商标“维托“和”体内”在某种程度上在视觉上相似, 因为它们是短词,所以区分字母被放大,因此消费者可能会密切关注它. 由于“T”和“V”的发音对比,这些商标在听觉上的相似程度很低,并且在概念上是中性的,因为这些商标是外来词,新加坡的普通消费者不太可能理解.
尽管商标相似多于不相似,并且申请注册的商品存在重叠, 书记官长得出结论,这些商标只是在低程度上相似. 注册商发现商标的整体净印象不太可能使消费者怀疑产品是否来自同一来源. 原因是由于车辆价格昂贵且在销售人员的帮助下,消费者非常关注购买车辆.
假冒也不满意,因为申请人没有虚假陈述. 因此,反对派在所有方面都失败了.
关键外卖提示
提醒所有人确保其商标与同类商品或服务中的任何在先申请或注册的商标具有显着性和不同, 存在于一个国家的商标注册簿中. 商标相似性不应仅在视觉上进行评估, 但是从消费者的角度考虑商标的整体性. 如果您因您的商标与他人的商标存在异议或相似性而需要更多信息, 请通过以下方式与我们联系 kass@kass.a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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