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Hemanisha Baskaran
CHIC?? 威乐?? 这两个词与头巾有什么关系? 好了, 在这种情况下–足够! 事实上, “ CHIC”和“ VOILA”是著名的Bokitta Hijab的包装风格.
于 2019, 吉隆坡高等法院根据专利法处理了涉及即时盖头侵权的专利侵权案 1983. Mohammad Mubde Absi就是这样 & Ors vs Hyat Collections Sdn Bhd & 口服补液盐.
谁是原告?
原告 (穆罕默德·穆布德·阿布西(Mohammad Mubde Absi), 哈拉阿布西, 莫娜·阿布西(Mona Absi) & 纳德拉·阿布西(Nadra Absi)) 是被授予马来西亚专利的Bokitta头巾的共同所有人 (否. MY-153705-A) (‘705专利). 获得服装商品的专利权是独一无二的. 众所周知,获得头巾的专利权 “盖头” 在时尚界变得更加独特. 第二原告, 谁是R&黎巴嫩公司D董事, Bokitta Offshore SAL或“ Bokitta Co”, 是Bokitta hijab的共同设计师之一,也是705专利的共同发明者. 原告制造了Bokitta盖头, 在世界范围内销售和销售它们, 包括在马来西亚.
什么是被侵权的专利?
受'705专利保护的“即戴式头巾”可立即使用, 无针, 不仅盖住佩戴者头部和颈部的现成头巾, 而且还保留了女性通常穿着的普通围巾的包裹式造型.
Bokitta盖头解决了与传统盖头有关的问题, 例如:
- 将传统头巾包裹并固定成合适的形状和形式需要更长的时间;
- 将传统的头巾包裹在佩戴者的头和脖子上需要大量的面料, 这可能会使佩戴者感到不舒服; 和
- 使用别针将围巾围在头上并将其固定在位.
Bokitta盖头在预包装状态下即可制成,不需要使用别针将其固定到位. 这样一来,不到一分钟的时间,任何人都可以轻松戴上它,而且保持一致的形状.
谁是被告?
第一被告, Hyat Collections Sdn Bhd, 是一家马来西亚公司,从事纺织品进出口. 第二和第三被告是第一被告的董事和股东. 据称,被告以自己的品牌出售Bokitta式无针头巾。.
如何发现侵权?
第三被告是原告当地经销商的客户, Bokitta Asia并从分销商处购买Bokitta盖头. 2016年中左右, 马来西亚分销商提醒原告,一些第三方正在出售假冒的Bokitta盖头. 原告进行了调查,发现了由第三名被告Hyat Hijab创建的一个封闭的Facebook团体。.
原告安排从Hyat Hijab购买两次诱捕装置,并发现Hyat盖头的价格为 30% 至 40% 比Bokitta头巾便宜, 导致原告在马来西亚的业务蒙受损失. 原告声称,被告通过在马来西亚分销和销售Hyat头巾侵犯了705专利,并在马来西亚提起了针对他们的法律诉讼.
法律程序…
原告针对被告侵犯705专利而向被告提出救济,被告拒绝复制并提出反诉,要求705专利无效. 双方都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要求专家证人SP2作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 (“已放置”) . 作为对使705专利无效的反诉措施, 被告召集专家证人SD1作为POSITA.
法院审议的问题如下:
我) 谁是‘705专利的概念POSITA?
二) ‘705专利是否可以基于以下任何理由而无效?:
- Bokitta盖头是否属于“发明” 12(1) 专利法的;
- 根据本节的含义,是否将所述盖头视为“新” 14(1) 专利法的;
- Bokitta盖头巾是否按节涉及“发明性步骤” 15(1) 专利法的; 和
- 如果Bokitta盖头符合部分 23 符合规定的专利法 12(1)(c), (F) 和 13(1) 专利实施细则 1986; 和
三) 如果'705专利有效, 被告销售的Hyat盖头是否侵犯了705专利.
′705专利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具有盖头的普通技术,并应具有资格, 与头巾相关的时尚行业知识和/或经验. SP2凭借其在时尚界的资历和讲师经验,被法院接受为POSITA。, 时装设计师和时装行业相关项目的顾问. 然, 被告的SD1未获得POSITA的认可,因为她既没有时装行业的资格,也没有担任时装设计师的经验. 尽管可以接受不被视为POSITA的专家证人的证据, 法院不重视.
在法律程序中, ‘705专利的公开被认为是本节所指的“发明” 12(1) 专利法的. 法官在本节中提到“技术”一词。 12(1) 专利法》涵盖了与Bokitta hijab提供的解决方案有关的构想. 关于本发明的新颖性, 出于以下原因,发现Bokitta盖头很新颖:
- 根据原告的专家意见, 在优先权日之前没有任何文件可以披露独立权利要求中所述的所有功能(小号) '705专利;
- 没有证据表明POSITA能够基于公开了′705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中所述的所有特征的单个现有技术来设计Bokitta盖头。; 和
- 通过应用“反侵权测试”, 没有证据表明现有技术构成对'705专利的侵犯.
因此,被告未能向法院证明,根据本节中缺乏新颖性的规定,Bokitta头巾应作废。 56(1) 和 (2)(一个), 并以Bokitta hijab不是本节中的“发明”为由 12(1) 专利法的.
判决书...
关于从Hyat Hijab购买的陷阱, 原告证明被告违反了'705专利的规定出售了Hyat盖头. 法院对第一和第二只Hyat盖头违反了705专利的要求感到满意。.
重要要点:
- 这起涉及服装的专利侵权案件在马来西亚尚属首次。. 这为时尚界提供了肯定的肯定。, 主要依靠外观设计和商标, 现在也要保护其通过专利权解决特定问题的作品.
- 万一您陷入法律纠纷, 该判决还提醒我们从与专利技术领域相关的领域中明智地选择专家证人,以便法院在做出判决时将证人的意见转给法院。.
- 部分 12(1) 《马来西亚专利法》将“发明”的含义定义为发明人的一种想法,该想法在实践中允许解决技术领域中的特定问题.
这个判断, 通过对“技术”一词进行有目的的解释, 扩大了范围,使其可以解释为知识的实际应用,特别是在特定领域或特定领域. 如判决书所述–如果不应用目的解释,则, “……提出创意的时装设计师将不公正,这些创意可以在实践中解决时装行业中的特定问题,但这些创意不能通过专利获得保护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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