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米森·麦金农(Jamieson McKinnon)
达特工业公司 & Anor 诉 CMN International Sdn Bhd & 或 - 民事诉讼号: WA-22IP-16-04/2017 与 WA-22IP-17-04/2017
底 & 事实:
马来西亚高等法院案件 达特工业公司 & Anor 诉 CMN International Sdn Bhd 是两个原告之间的四件联合诉讼; 达特工业公司. 和 Tupperware Brands Malaysia Sdn. 有限公司。, 他们声称被告侵犯了他们的注册工业品外观设计.
第一原告是一家美国公司,是一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注册所有人,该外观设计已应用于其“环保瓶“和”组合碗系列” 特百惠产品. 原告拥有特百惠产品的所有知识产权, 并花费了大量时间, 功夫, 产品设计的研究和成本. 这两款设计也在网上得到了持续的推广. 第二原告在马来西亚注册成立,是第一原告的次级被许可人,拥有使用其两项设计的专有权.
第一被告人, CMN 国际的 私人有限公司, 是一家从事零售和直销业务的马来西亚公司. 其他被告是两个人,他们是第一被告的客户, 并根据第一被告的“CMN马来西亚企业家“ 程序. 原告声称被告侵犯了他们根据第 32(2) 工业品外观设计法 1996 (开发协会). 被告反诉声明命令他们的“Biolife”婆罗洲瓶, “Spuntino”和“Ciotolla”食品容器盖未侵犯任何注册设计权.
原告和被告产品的并排比较:
问题:
在逃, 考虑的主要问题是:
- 根据 IDA,什么构成对这两种外观设计的侵权?
- 在这方面:
- 这两种设计是否适用于第一被告的产品?
- 是否存在对这两种设计的欺诈性模仿?
- 这两种设计是否有明显的模仿?
- 被告人能否依赖“清白的” 侵犯两项外观设计?
决策:
考虑到上述问题, 法院裁定第二原告人, 作为这两种设计的次级被许可人, 不能同时提起这两项诉讼, 并驳回了他们的要求.
关于被告是否侵犯外观设计, 法院考虑了满足索赔所必须满足的要素. 首先, 外观设计必须有效, 并且没有被法院根据 s 删除 24(1)(一个) 开发协会或 27(1)(一个) 开发协会. 其次, 不得向被告提供原告的许可或同意,允许他们实施相关行为. 在事实, 法院认定这些要素已得到满足.
最后,, 第三个要素概述了被告必须将外观设计应用于产品, 进行欺诈性模仿, 或明显模仿设计. 通过应用手头的事实, 法院同意满足这一要素, 基于通过整体曲线形状的相似性而发生的模仿, 和产品上的物理凹陷. 由于并排视觉比较突出显示被告产品与两种设计“非常接近”,因此这种模仿被认为是明显的模仿, 并且这两种设计的相似之处“一眼就能看出”.
由于双方共享相似的客户,这一因素得到了加强.
结果, 法院裁定第一被告因未获得许可或同意而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工业品外观设计. 个别被告也因销售第一被告的产品而被认定侵权. 像这样, 第一原告获得救济,包括被告侵权的声明, 对被告的永久禁止令, 和利润账户.
这个案例强调了在马来西亚注册新外观设计的重要性, 因为它展示了如何将知识产权用作防止第三方侵占市场份额的工具. 如果您希望我们审查您的产品设计,请联系我们, 您在业务中使用的包装、形状或装饰品,以在竞争对手中脱颖而出. 我们的知识产权专家可以免费为您分析您的知识产权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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