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被卷入烟草种植许多东南亚国家, 这是很容易看到商标保护过的香烟将成为该地区重要. 卷烟制造商贾马尔Abdulnaser·马哈茂德·Mahamid (“原告”) 与全球烟草制造商 (国际的) SDN. 有限公司. (“被告”) 显然这个例子时,他们带来了他们对新加坡高等法院的争议最近. 在新加坡香烟的名义下“曼彻斯特”两个人的注册商标 (在原告 2005, 在被告 2012).
原告的商标已经注册的过 34 国家, 包括新加坡. 它是用在香烟销售免税, 通常是提供给养 (交易商谁船舶提供物资). 在新加坡销售的总额超过USD400,000 2012, 而其全球销量从USD26m增加 2012 到USD40m在 2013.
相比下, 被告是一家马来西亚公司已经在销售各种品牌的香烟,因为 2003. 于 2012, 它扩展了其销售到新加坡,并在知识产权局新加坡注册其商标 (IPO) (原因不详, 原告的商标的注册在马来西亚被拒绝).
于 2014, 原告基于四个理由提起诉讼寻求被告的商标无效:
- 这两个商标都差不多, 这造成混乱,为消费者可能性;
- 使用被告的商标达假冒;
- 被告的商标的注册是在恶意;
- 作为原告的商标是驰名新加坡, 有两个“曼彻斯特烟”之间的混淆可能性的危险.
在标记之间的相似之处, 在一步一步的分析由以前的判例法设置使用其中的相似性三个方面都考虑到 (即视觉, 听觉和概念上的相似性). 发现这三个相似点之一就足以宣布该商标相似, 基于一个普通消费者的不完美回忆的评估.
在视觉相似性, 法院认为,“曼联”是两个标志的最主要的组成部分. 它是独特的和非描述性 (因为这个词与销售的产品没有明显的联系). 法官宣布,“文本的主导地位不被在任一标志周围的图形元素减少以任何方式. 它是单词“曼彻斯特”,将被铭记, 不是周围做样子。“因此,, 标记之间的视觉相似性被发现.
法院还认为,标志了概念相似, 即使被告要求中的情绪和图像意两个标记之间的差,以被发送给消费者 (原告的商标是应该放弃,因为国徽和脚本“质量屋”的贵族的印象和传统; 而被告的商标并没有这样的打算). 法官称,无论单词“曼彻斯特”诱发, 传统或现代, 无关, 因为它是最终建议相同的对象 (曼彻斯特城, 全国英格兰或英国, 或者橄榄球队).
当然, 听觉相似性和产品的相似性是没有争议的,因为它很清楚,所有各方,有听觉相似性和商品是相同的.
在找到的标记之间的相似性, 法院着手评估混淆的可能性. 依托该裁定,以前的判例法, “越相似的标记, 更可能的混乱会导致“, 和原则,消费者有不完美的回忆可能是混淆了两个类似的标记之间, 法院认定的混乱可能有两个标志并存. 还有, 由于这些产品价格相对低廉, 购买香烟时,消费者就不会真正采取应有的谨慎,可能认为这是同一个标记有不同的包装.
虽然原告的第一个无效的理由是成功的, 其他三个理由失败. 有商誉的假冒行为证据不足, 作为原告带来的唯一因素是它的销量增加 2005 和 2012. 法院认定这表明商誉, 但还不足以确定它. 虚假陈述被发现, 但不赔偿.
关于被告的商标注册恶意的地面, “不诚信”行为是由老实人的普通标准来评判时,这是不诚实. 原告指控利用其声誉的被告, 声称被告必须知道关于它的标记的存在, 这是太多巧合的是,被告也选择了“曼彻斯特”作为其商标, 而被告应该已经做了商标检索. 法院认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对被告人的一部分,任何不诚信.
至于理由是原告的商标是众所周知的是,被告打算利用其声誉, 证据不足被带到了原告. 当时只有断言原告的商标是著名的船舶钱德勒部门, 它的标志是在卖 30 国家和其全球销量USD26m. 销售数字只是原始数据, 没有任何迹象表明什么实现这些销售过, 什么是卷烟市场总量甚至何总chandling卷烟市场. 也有缺乏证据的营销材料在新加坡发行. 该原告出售了其卷烟的事实 34 国家并没有帮助因为这不等于被著名的新加坡标志.
最有趣的是提出由被告辩称,原告的客户是不是新加坡人, 那水手或其他船上通过新加坡将不会构成材料市场,确定是否该商标是驰名新加坡的目的. 法院认为,由于没有任何的法案,以表明并非如此, 新加坡商标法适用于新加坡境内,而不只是新加坡人.
虽然未收到垫付了原告的其他理由, 它成功地证明商标的相似性. 作为结果, 被告的标志, “曼彻斯特”被发现法院无效. 这一决定由新加坡高等法院不是一个令人吃惊的1考虑到案件的事实 (即在标记的话是占主导地位的和相同的) 但它确实强调,证据是在将第四成功的无效行为的关键. 想想看,这种情况下,仅仅是成功的标志的相似性的基础上 - 如果不同的话非常轻微, 该案件的结果可能会有所不同! 商标所有者应认真考虑有商标检索推出自己的品牌进入任何司法管辖区之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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