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 Zainal Amshah
如果注册所有人同意使用该商标,是否会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权? 根据节 40(1)(dd) 商标法的 1976 (“TMA”), 如果某人将商标用于与商品或服务相关的商品或服务,而注册所有人或用户已给予明示或默示同意,则不构成侵权.
关于版权侵权, 部分 36(1) 《版权法》规定,当一个人“不, 或导致另一个人做, 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 根据本法受版权保护的行为。”
鉴于存在许多可供公众在线共享内容的数字平台, 这里的问题是,当第三方通过嵌入式链接重新共享商标时,是否可以说是注册所有人或用户同意.
于 贝兰私人有限公司 & 阿诺尔 v 保卢斯·德克鲁伊夫, 高等法院考虑了这个问题.
底
第一原告人涉及房地产开发, 而第二原告提供物业服务. 本案涉案项目为Verve Suites Mont Kiara (VSMK) 原告的各种“VERVE”商标 (“分数”) 已在马来西亚注册. 商标已由原告在 YouTube 上发布. 原告亦是多份宣传品的版权拥有者 (“作品”) 包括VSMK的宣传视频, VSMK 的环境和设施照片, 连同 VSMK 的场地和平面图.
被告人曾获委任为 VMSK 管理委员会成员,其后担任其秘书直至 2019. 从此以后, 被告是一名房地产谈判员,并拥有自己的网站. 在十月 2019, 原告被告知被告一直在被告网站上使用包含原告商标和作品的内容.
被告的论点是,由于原告在 YouTube 上发布了商标,因此已默示同意使用这些商标.
决策
关于侵权索赔, 原告在提出此类索赔时必须证明几个要素, 哪个是:
- 被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并且有可能欺骗或引起混淆.
- 被告不是该商标的注册所有人或授权使用人.
- 被告在贸易过程中使用侵权商标;
- 被告将侵权商标用于注册范围内的商品或服务; 和
- 被告以可能导致人们相信它被用作商标的方式使用违规商标, 或与注册所有者有业务往来.
法院同意原告证明被告侵犯了原告商标的所有上述要素均成立.
关于同意的问题, 法院表示被告知道宣传影片属于原告, 被告精通技术,毫不犹豫地使用宣传视频来谋取自己的商业利益, 并且被告并非无辜地分享宣传视频,而是用它来进行销售. 这导致法院裁定原告未给予同意,并且被告未就在被告网站上使用原告的商标和作品获得明示或暗示的同意. 故, 宣传视频侵犯版权.
重要要点
- 可以为建筑物或建筑项目的名称注册商标,用于销售和在财产管理中提供的服务.
- 所有广告物料, 已创建宣传材料, 如果它们具有原创性并且在创作中付出了足够的努力和技巧, 此类材料受版权法保护. 在马来西亚, 虽然这不是强制性的, 建议在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注册版权 (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
- 在您自己的媒体中嵌入第三方的版权材料, 例如您的网站和 YouTube 频道, 未经版权所有者同意即构成侵权, 不管它多么无辜.
想知道您的行为是否构成版权或商标侵权? 认为有人侵犯您的权利? 请发送邮件至 kass@kass.a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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