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 Saowanee Leewijitsin
我们总是被告知,新的发明或设计在申请专利保护之前需要保密. 这是因为, 被授予有效专利, “新奇” 是各类专利最必要的要求 (即, 发明专利, 产品外观设计专利和小专利). 以任何形式向公众披露可能会严重破坏您宝贵的专利申请,甚至使授予的专利无效. 然, 泰国最高法院的最新裁决阻止了我们跳入所有文学作品的想法, 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布, 肯定会破坏该发明专利的新颖性.
在最高法院的判决中没有. 4883/2563 (2020), 原告以被告侵犯其发明、外观设计专利为由对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被告随后提出所有发明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性,成为本案的主要论据. 被告进行报复,声称 原告的发明专利申请于 25 八月 2009 无效,因为 它缺乏新颖性要求. 破坏原告专利新颖性的重要证据是原告产品在 4车轮杂志 (八月 2009 问题).
当此案提交特殊案件上诉法院审理时 (“特别上诉法院”), 专门上诉法院认为 4WHEELS 杂志是在原告提交授权发明专利之前出版和发行的。. 344462 在泰国专利局. 在那本杂志, 带有气瓶夹的汽车图片 (原告的产品), 显示储气罐的位置和安装, 出现了. 因此,这证明原告的设计和发明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在国内广为人知或被他人使用. 泰国公众可以知道主题发明和设计的存在,因为它发表在杂志上. 也, 从杂志上的照片, 明显表明存在附有原告产品的汽车. 即使它会在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发布, 4WHEELS 杂志仍应被视为“现有艺术”. 像这样, 原告的发明专利缺乏新颖性要求,应当宣告无效.
该案一直进行到最高法院. 终究, 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告发明专利的效力作出终审判决,要点如下:
- 虽然发明专利是在 25 八月 2009 4WHEELS 杂志于 8 月出版发行 2009, 上述杂志中的所有内容仅用于广告或营销目的, 并且没有披露任何技术细节. 故, 可以明显看出, 在该杂志出版时, 原告的发明并未为泰国公众广为人知; 除此以外, 原告没有必要在杂志上投资广告和推广他们的产品.
- 用“NEW INNOVATION”一词来形容杂志中原告的产品,意思是“新的或不同的”,可以理解为 “杂志出版时, 这些产品以前从未向泰国公众介绍过. 因此,这就是原告有必要将钱花在广告上的原因。”
- 杂志中所有披露的照片和信息均不是原告发明和设计的标的物.
- 像这样, 在 4WHEELS 杂志上发表, 即使得到原告的同意也不能被视为“现有技术”.
最高法院随后推翻了特别上诉法院的判决,作出最终判决,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发明和外观设计专利,并责令被告遵守原告在起诉中提出的请求,例如::
- 赔偿原告损失泰铢 5,500,000 (美元 165,440) 应付利息 7.5% 每年从 10 四月 2014 (即, 投诉提交日期) 直至向原告全额付款之日;
- 停止制造, 使用, 销售, 提供销售, 出售, 输入, 出口和提供与原告产品相关的任何服务;
- 向原告赔偿法庭费用和律师费.
在案件的审议中, 最高法院扩大了新颖性的概念,明确指出并非所有公开都能够破坏专利的新颖性. 重点不仅仅是在杂志上发表. 最高法院非常重视所有细节, 内容以及该披露的目的. 这样做的结果是 “先发布, 专利后 并不总是会破坏您获得有效专利的机会”. 如果该公开不是主题公开,则该发明仍应被视为新颖, 并因此使其具有专利性.
如果你不知道 “什么”, “什么时候”, 和 “如何” 您应该披露您的发明或设计, 请随时联系我们: kass@kass.asia. 我们很乐意为您所有宝贵的知识产权资产提供战术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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