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21 六月 2006, 法官拿督瓦哈卜斌Patail作出了有利于瑞银集团 (一个著名的全球性金融集团) 在吉隆坡高庭, 有关的商标修正的问题. 受访者, 瑞银集团私人有限公司拥有其中包括字母“瑞银”的商标, 单词'用户的业务系统’ 和独特的抽象几何装置. 有人提出在课堂上 9 对于商品如电脑软件. 然而,在 2001, 瑞银集团私人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瑞银集团”) 适用于有其商标简化为字母“瑞银”独, 令人惊讶的申请获得批准由马来西亚商标注册.
UBS AG, 另一方面, 是标记“瑞银”的一个程式化的字体所有人, 再加上由三个连接的按键鲜明设备 (如下图所示的图像).因此,毫不令人惊讶,当瑞士银行试图抹去瑞银集团的新修订的商标。.
相比变更后瑞银集团私人有限公司的瑞银集团私人有限公司的商标初始印记
UBS AG的Mark
瑞士银行认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一个“感到受屈”, 因为它会以某种连贯的方式被破坏或损伤,如果瑞银集团的注册被允许留在商标注册. UBS AG依赖于两个因素; 首先, 瑞银集团的注册是依据对几个UBS AG在类应用处长的反对 9 其次, 瑞银集团一直也提供了计算机软件,其客户,并在IT公司投入巨资和创造的软件产品.
UBS AG还提出,由UBS公司制造的改变不应该被允许由于这样的事实,使得上的标记变更为显著并影响原始标记的身份. 此外, 瑞银还认为,它有超过标记瑞银和改变的商标注册在先权利是违反法律的上述原则, 并作为修正结果, 改变的标志是不显着的和/或不能够区分瑞银集团的商品或服务, 改变的标志是相同的或几乎类似UBS AG瑞银标志, 这是很好的马来西亚知, 注册和/或使用由瑞银集团或任何第三方同意改变的标志很可能会欺骗或引起公众混淆或会违反法律, 最后, 使用由瑞银集团或任何第三方同意改变的标记会构成对假冒侵权行为.
高等法院决定允许UBS AG的应用程序,并随后下令瑞银集团已改变的标记恢复到原来的形态. 笔者完全同意法官拿督瓦哈卜斌Patail的立场在这个问题上,因为它似乎清楚地反映在科灵 44(1) 对商标法 1975 话虽, 以任何方式的标记的任何预期的改变,必须基本上不影响该标记的身份. 瑞银集团已提出上诉反对此项决定现在是在上诉吉隆坡等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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