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SEIKO可能是“精湛的做工”的先行者,当谈到手表, 实践了自己的名字,并确立了自己作为一个知名品牌,以一半的世界, 它肯定没有享受在新加坡的商标注册保护的地方反对商标“精”在战斗中很成功.
“精”, 通过选择长远控股有限公司拥有的商标 (“申请人”) 代表的电子产品,如电视机和影碟机. 在事件的自然过程, 精工控股株式会社 (“对手”), 是在钟表,其商标也声称货物,如留声机和节拍器在同一类的先行者带来了在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对商标“精”的注册提出异议 (IPO). 对手声称,申请人的商标是混淆性相似自身,而使用该商标的“精”会冲淡的“精工”标志的商誉.
关于混乱的索赔, 对手不得不满足“一步一步”的做法, 即 (我) 标记是相似的; (二) 货物相同或相似; 和, 像这样, (三) 公众的部分很可能被混淆.
书记官长采取了认为没有严格的公式来坚持比较标记时,. 它是 ”第一印象“提到被标记的事项. 作为提出司法常务官, “标记相似的评价更多的是一种艺术,而不是一门科学, 更多的感觉比公式, 虽然遵循的原则。“在这种情况下, 注册地发现,“精”是视觉和听觉类似“精工”, 尽管以低的程度. 在概念上的相似性, 司法常务官认为,由于日本是不是在新加坡共同的语言, “精工”和“精”只会被新加坡公众看作是与“日本般的特色”臆造词. 虽然登记官不排除发现,共享相同的民族特色2马克之间的概念相似的可能性, 在这种情况下, 加上“精工”和“精”是日本探空过于含糊书记官长一个概念,发现有该标记之间的概念相似. 进一步, 处长也发现有相似的货物代表, 在所涵盖的对手的在先商标的商品重叠与申请人的商标.
尽管相似的这些研究结果, 处长认为,混乱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 虽然Visual, 听觉和概念相似性也可以在决定标记是否相似考虑, 这些方面并不被视为一个预确定的尺度,使裁断的混乱. 存在要考虑的和混乱的发现应始终基于该事实的情况下的其他因素. 在这种情况下, 处长是混淆的可能性很低认为,如由标记所代表的产品是相对昂贵, 而消费者不可能购买他们一时兴起. 反之, 消费者会作出必要的查询购买产品之前,, 甚至在购买点的消费者会更注重.
作为用于稀释的权利要求书, 标记“精工”是由广大的新加坡民众认可时计, 而处长不相信消费者将借鉴“精工”和“精”之间的精神联系,因为它是不可能的,任何理性的消费者会认为申请人的电子产品,如电视机和影碟机,从“精工”发出. 因此, 它被认为是不可信的“精”标志会造成稀释是一种不公平的方式对对手的“精工”标志的善意. 处长来到了一个判决的对手未能调解元素下的所有理由,提出并允许申请人的商标“精”,进入注册.
有趣的是,要注意的是一个具有悠久声誉实际上可能造成相反的效果证明混乱。更强烈的商标的可能性植根于消费者心智, 会出现的可能性较小混乱. 什么是最有可能在这个关键时刻是,知名品牌拥有者可能无法找到这个特殊的决定对他们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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