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超过一年的异议程序在新加坡知识产权局更多, 似乎美国酒店巨头喜达屋酒店之间的商标所有权争夺战 & 度假村集团 (“喜达屋”), 老板的“ST. REGIS“商标, 和他们的对手澳大利亚Staywell酒店集团私人有限公司 (“保持良好”), 的所有人的“"马克, 持续肆虐的时候Staywell遭上诉商标的首席助理注册官的决定 (在“处长”) 在异议程序, 与喜达屋又提出一个反上诉.
在异议程序的事实和书记官长的决定,可以在这里找到.
综上所述, 注册处处长已赞成喜达屋先前决定, 曾向标记“ST. REGIS“和”“是听觉和概念上类似, 并声称类似服务. 书记官长也查看了喜达屋的标志“ST. REGIS“在当时是著名的新加坡Staywell已经申请注册了自己的印记, 因此, 作为一个整体, 有混淆的真实可能性出现在公共关于标记.
Staywell随后上诉到高等法院反对处长两个理由判决, 与喜达屋提起了反上诉到一些处长的调查结果, 其中包括喜达屋未能假冒的证明商誉的存在,在他们的标记在新加坡对自己行为的侵权下的决定.
面对上诉这些理由, 在博学的法官详细审议每一个上诉的案情, 并同意处长的观点,即标记为, 作为一个整体, 彼此相似, 并表示类似服务.
关于混淆的可能性, 在博学的法官采取了全球性的方法, 考虑到手头的案件的所有有关的情况, 其中包括以下:
- 该服务的亲近;
- 由标记给人的印象;
- 的风险,即公众可认为服务来自相同源发出;
- 采取Staywell的步骤,从提供的喜达屋差异化服务; 和
- 那种客户谁可能会购买双方的服务.
在这样做, 虽然博学的法官发现,该服务确实相似,两个标志意味着王室或豪华治疗的概念性含义, 但, 由于在商标的视觉差异,这两个标记的每一方的网站上显着位置的事实, 毛巾, 静止的, 酒店大堂等, 由马克给出的印象也可以混合.
其中一个考虑的重要因素是如何两家酒店均上市, 以及是否有混淆从谁预订任一酒店的客户所产生的可能性. 博学的法官查明了一个酒店房间通常订四种方法, 哪个是: 通过网站预订, 通过旅行社, 电话订票和步行插件. 关于网站, 人们发现,作为网站的布局不相似, 每个网站明确提及每一方不参照其他, 会出现通过预订这种方法没有混乱. 至于通过旅行社和登门预订, 没有混乱会出现在这里无论是, 因为任何初始误解的概念很容易被清除了由旅行社或酒店的工作人员. 预订可能会引起混淆的唯一方法是通过电话订票, 但即使如此,, 这种混乱将在酒店客户检查时被驱散.
进一步, 在博学的法官还发现,Staywell已通过各种手段采取措施使自己与众不同喜达屋, 包括以酒店为四星级酒店进行分类的尝试, 和销售他们的酒店作为一个企业,而不是一个豪华酒店. 由于此, 得出的结论是混乱也不大可能出现在公共应该标记共存. 这是尽管被发现喜达屋的商标在相关时间被著名的新加坡.
商誉的问题, 在反上诉喜达屋带来, 在博学的法官采取善意的定义为“吸引力带来定制”. 故, 喜达屋在标记为已获得善意“ST. REGIS“之前的日期,其中Staywell申请加入”“商标被提起, 要显示的实际收入或需要定制的证据. 在事实, 喜达屋提出的证据被认为是不够的, 因为他们被认为是广告和营销活动. 进一步, 的事实,即圣. 红塔集团有一个良好的声誉并没有等同于商誉, 并作为好感需要被附连到圣. 新加坡瑞吉酒店本身, 喜达屋的其他业务囊括任何商誉并不适用任何一个.
故, 交叉上诉失败.
由于上述, 法院认为,尽管该商标确实是相似, 有混淆的可能性, 并相应地推翻了处长的决定, 让Staywell的上诉.
这一决定, 而似乎喜欢坏消息大, 全球知名企业, 是公平的, 因为它重申的原则,商标保护具有地域性, 额外的保障无论是在确定混淆的可能性或在允许给予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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