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15 十月 2009, 韩国最高法院驳回了上诉,在“(专利) 这赛诺菲安万特提出反对注册无效“试 16 韩国仿制药企业.
最高法院裁定,“原审判决,指出'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步骤 (原有产品) 被拒绝'是公平的,没有误解的法律原则和 (有) 没有违反司法判例“.
最高法院的这一决定似乎是防止原药企业的“常青”的策略,以延长其专利或他们的独家代理权,药物.
据预测,这个决定将影响“立普妥”试, 等等, 该未决上诉法院.
类似的案件正在审理之前,最高法院在印度诺华正在寻求宣告钦奈高等法院对专利的抗癌药物格列卫的决定是无效的. 上诉被提交到最高法院在十二月 2007 而上诉尚未结束.
目前尚不清楚法院如何在马来西亚将在该国决定专利的“常青”的问题. 到目前为止,已经对这个问题在马来西亚没有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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