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建筑承包商谁主张,它根据罗琳提供的技术图纸只是构建了马来西亚政府大楼 (公共工程部代表马来西亚政府) 举行高等法院有:
- 侵权马来西亚专利. MY114346-A授予O型稳定私人有限公司 (专利权和 1ST 原告)
- 侵犯著作权中的技术/建筑图纸存续 该 1ST 原告
所述MY114346-A专利是关于使用预制墙板建造建筑物的方法的, 与任一预制或铸原位列.
原告已通知JKR的施工方法和成分是专利申请的主题,当它做了一个演示系统对罗琳. 此外,还为罗琳包含技术图纸VCD.
法院的判决显然,采用了专利技术,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是专利侵权的行为,它是没有防御地指出,“侵权”只是按照说明或使用的公共工程局提供的技术图纸, 是从事承包实体.
被告还试图通过辩称,要求保护的发明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挑战专利权利要求的有效性, 该法院认定,没有证据支持.
法院发现有侵权人引证的专利技术材料的差异和现有技术文献. 在版权侵权的问题,法院认为,被告在实质上复制原告的该原告提供给罗琳和其中后者采用的图形时,它准备的技术图纸在招标文件中给出的技术图纸. 令人惊讶的是原告没有主动对罗琳的版权侵权诉讼再现其技术图纸.
[注意: KASS代理了专利权作为其专利代理人起草和起诉的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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