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师瑞士巧克力私人有限公司 (被告) 制造并根据品牌名称“Vochelle'和'大师SWISS”在马来西亚销售各类巧克力. 的瑞士巧克力制造商Chocosuisse联盟 (第一原告) 形成在瑞士合作社, 其职责是保护全球的声誉和商誉及其成员 - 巧克力生产商瑞士 - 其中包括卡夫食品瑞士 (第二原告) 和瑞士雀巢SA (第三原告) 谁声称拥有在马来西亚大量的商誉和声誉相对于他们的瑞士巧克力.
在发起高等法院案件 2005,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 与第1原告声称使用“瑞士”作为商标由被告是为了欺骗和/或误导,以为被告的巧克力是在瑞士生产,从而不公平地承担所享有的名誉和商誉优势公众由第二和第三原告. 原告还争辩说,使用该商标“大师瑞士”的是未经授权的,并损害其商誉和声誉. 他们对被告的“大师瑞士”标志索赔也是基于地理标志法 2000 (GI法案) 立法, 其中规定一个地理标志不能用来作为商标.
另一方面, 被告提出,它从未表示其巧克力起源于瑞士,但使用了该商标,因为它形成了其公司名称的一部分. 被告进一步指出,单词“大师瑞士”是独特的,因而不可能是一个误传.
在移动到案件的是非曲直, 法院首先决定原告是否有资格起诉的被告. 第1原告作证说,它已建立的商誉和声誉相对于企业. 该原告, 然而, 是巧克力制造商的行业协会. 由于它不生产或销售的巧克力,也没有巧克力业务, 没有好感可能来自它. 像这样, 第一原告没有 座架 要起诉. 这意味着,假冒的索赔不适用.
第2和第3原告, 相反, 是谁卖的瑞士巧克力,声称他们有权连接到该术语的善意“瑞士巧克力”制造商. 据原告, 他们已经供应和出口巧克力马来西亚以上 10 岁月, 这表明它们的巧克力的需求是一致的. 第2和第3原告成功地证明术语“瑞士巧克力”,通过目击者的意义. 一个目击者, 低眉冷, 谁曾在巧克力业务超过工作 30 岁月, 指出,有客户“谁也只买来自瑞士巧克力”,而另一, 王春风塔克, 旅游咨询经理谁导致旅行团在欧洲多年, 规定:“通常会有要求把他们 [度假者] 好地方买瑞士巧克力“. 此外, 消费者见证, 莱海昌, 说,她发现“巧克力来自瑞士 [是] 更好“相比,那些来自其它国家的. 瑞士巧克力是公认的高品质,被称为是与众不同的声誉. 因此,, 原告建立了大量的商誉和信誉和法院承认他们有 座架 对于假冒索赔 (马来西亚制作的巧克力是瑞士巧克力).
原告认为,使用该商标的被误导或者换句话说, 一个误传, 这是假冒侵权行为的基本要素. 不加思索, 被告辩称,“大师瑞士”并不显眼,而且话并没有压倒正面包装. 相反, 单词“Vochelle”, 这是该公司的品牌, 而且颜色, 似乎是更显著. 其产品的被告的陈述是从原告的特征不同,因为它的大背景下方面有特色和个性化的元素, 图像, 和标签设计. 这也很明显这样的词语“瑞士巧克力”并没有在包装上出现在任何地方. 其次, 被告还说,该产品的包装孔是确定产品的原产地和被告作为一家马来西亚制造商的话. 故, 有造成欺骗和混乱的可能性极小. 此外, 被告的产品销售旨在给消费者一个相对较低的收入范围, 而且基本上有针对性地购买谁没有那么关注进口商品. 这一事实强调,被告的产品在不同类别的价格下跌, 因此混淆或误导有理智的人的影响是非常不可能.
作为结果, 法院利于被告人的发现驳回原告的虚假陈述的索赔和渲染,使用“大师瑞士” 没有表明 他们的巧克力来自瑞士. 故, 有假冒的任何行为和使用不违反GI法案.
这一决定是耐人寻味,因为它意味着交易者可以使用地理标志作为其上的消费者不被误导或欺骗与问候产品的原产国家或地方的条件商标的一部分. 不管这, 作为我们的商标局本身限制了注册,包括地理位置, 我们建议专业的法律意见正着手在马来西亚地理标志任何使用痕迹或备案之前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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