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田贤三Tsujimoto (以下称为“本申请人”) 在纳帕谷葡萄酒厂的东主, 加利福尼亚州, 美国. 他在新加坡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文字商标“KENZO村”为“酒, 水果酒精饮料和类洋酒“ 33. 当应用程序发布, 高田贤三 (“对手”), 的时装屋的业主也涉足香水和化妆品, 提起该申请的商标提出异议.
对手认为,商标“KENZO”是与众不同的他们和公众将其标记关联“KENZO”和““与为自己的商标,至今已在新加坡注册的对手 1982. 进一步, 他们声称,他们已经多元化业务,包括葡萄酒业务 1997, 当一个特殊的陈年干邑标注为“轩尼诗BY KENZO”发布. 对方说,这是常见的时装公司认可或借给他们的名字酒精饮料和公众自然会申请人的商标与对手关联.
申请人试图打消对手的论点,指出单词“KENZO”是一种常见的男性的日本名. 他们反驳对手的说法与解释,即申请人的葡萄酒就不会被误认为是法国葡萄酒 (对手是总部设在法国) 作为申请人的酒标中明确规定“纳帕谷”, 其中,葡萄酒起源. 他们还认为,对手的干邑带有标记的“轩尼诗BY KENZO”被发布了作为限量版珍藏品,因为这些葡萄酒只发布 1997 和 1999. 此外, 对手此前注册的商标“KENZO”关于类 33 货物, 但这种成功撤销申请人的理由是对手没有使用该商标就表示商品.
博学登记官发现申请人并得出结论认为,反对派由于以下原因未能在所有的理由:
- 使用这个词在他们的名字“KENZO”在不相关的领域其他商业实体的证据表明,这个词是不寻常用于贸易新加坡.
- 对手的主要业务范围是服装, 饰品, 香水和化妆品以及商誉的商标“轩尼诗BY KENZO”生成仍然主要是“轩尼诗”,而不是“KENZO”. 在对手与轩尼诗之间的合作是因此更实乃的联合品牌,而不是业务延伸.
- 参考申请人的商标“KENZO村”字“地产”将唤起在纳帕谷的地方挑剔的客户, 谁就能区分美国的葡萄酒和法国原产地的时尚品牌.
- 申请人的商标和对手的Mark有共同存在于许多国家, 包括美国,其中申请人的葡萄酒业务起源.
- 对手的不抵抗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在类自己的印记“KENZO” 33 支持的想法,对手没有表现出任何真正打算扩大其业务类别 33 在新加坡商品.
一般, 只能声称这实际上是在商业产品和/或服务的商标保护. 一个商标在某一类商品/服务的东主会发现很难反对类似的商标成功 (“引证商标”) 它代表的商品/不相关或互补的产品/服务服务. 这尤其是如果业主不提供货物/服务声称的引证商标. 一个例外是,如果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是非常著名和知名. 然, 这通常是一个主观视图和如上述可见, 这种说法没有工作到对手的青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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