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个商标驰名, 关于商标所有权的纠纷更可能突然出现. 这是特别常见于家族企业当家人谁曾经分道扬镳共同努力.
在最近的高等法院案件, 两个兄弟, 第一原告与第一被告, 起诉对方不当使用各自的商标. 第一原告声称,第一被告被冒充其业务作为原告与第一被告声称,第一原告侵犯了其注册商标。.
该案件的背景是两兄弟继承,供应印度食品业务 (以前被称为粥米的咖喱饭餐厅私人有限公司) 从他们的父亲,并已进入了一个两全协定 30.11.2004. 在该协议为这一争端有关的两条条文如下:
- 第 1 规定自生效 10.10.2003, 第一原告有两个营业网点全面控制和管理 (作为协议规定) 而第一被告获得RESTORAN粥米的咖喱饭私人有限公司的其余网点全面控制和管理; 和
- 第 2 从另一方面指出,第一原告与第一被告将继续被授权使用的表达“RESTORAN粥米的咖喱饭”,在其持续业务.
除了使用不同的商品名 (尽管有小的差异), 双方还使用不同的标识旁边,他们的商标名和dress.Upon上述协议的执行中使用不同的颜色在他们的贸易, 第一原告继续他的生意之名 原槟城粥米的咖喱饭, 而第一被告继续他的生意中的任何名称 狄咖余的咖喱饭 和/或 餐厅粥米的咖喱饭(后来改为 槟城咖喱饭餐厅私人有限公司).
原告的交易征如下, 与后述的特性:
- 白色为基色;
- 餐厅的名称, “RESTORAN原槟城粥米的咖喱饭”或“原始粥米”的红色描绘;
- 这个标志描绘了一个人穿着传统的马来装, 抱着一个小男孩的手还穿着马来装, 承载着传统食品篮子在极在他的肩膀平衡两端; 和
- 写在程式化的方式单词“粥米”与字母“K”, 其底部行程延长到随后的字母下方的“A”.
在被告的注册商标如下::
- 餐厅的名称, “粥米的咖喱饭”;
- 这个标志描绘了一个人穿着传统的马来装在黄色身穿红色宋谷和紫色和红色纱笼, 携带红色的传统食品篮;
- 在标志的人是孤独的 (没有一个小男孩) 并有脖子上的毛巾.
原告对假冒索赔是基于第一被告的重新设计的贸易标志在他们的USJ分公司餐厅 (由第三被告运行). 重新设计的贸易标志有以下特点:
- 白色为基色 (它最初是黄色);
- 餐厅“粥米椰浆Nandar”的名称被描绘为红色;
- 这个标志描绘了一个人穿着传统的马来装和携带传统食品篮子在极两端他的肩膀上平衡;
- 单词“粥米”与字母“K”写在程式化的方式, 其底部行程延长到随后的字母下方的“A”
原告声称,第三被告重新设计了标志,表现得像是原告的, 从而造成混乱的公开,与原告的业务干扰.
基于 (我) 重新设计的贸易标志的第一原告的贸易标志的相似性, (二) 事实上,没有任何合理理由的贸易标志的变化在USJ分公司 (三) 混乱的证据 (由美食作家所犯的错误证明, 先生. 三昌谁曾误以为由各方拥有的餐厅,以批评某一特定餐厅的食物时是相同的), 法院的结论是经过重新设计的贸易标志间接地误导公众认为由第三被告经营的餐厅是类似于二原告的. 故, 有由被告假冒行为.
对于提交的,原告被告反诉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被告是该商标的注册所有人“粥米的咖喱饭”, 法院裁定,由第二原告的商标是完全不同的,以使被告的注册商标. 元素,如短语“粥米的咖喱饭”和“原始PENANG”, 丝带和传统的马来服装设备一个男孩, 在被告的注册商标不存在. 因此,, 在被告的反诉没有成功.
这起案件是作为一个教训,谁传给他们的业务细分为不同的接班人各商家. 如果后继业务的各个部分继续使用相同或基本相似的商标在初始业务中所使用的, 有势必会混淆在公众, 无论谁拥有注册权的商标. 还有, 分业务分为二,并允许双方使用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商标 (而无需一个所有者和一个许可) 会在未来的困难. 是否, 说, 在未来的第三方侵犯或假冒他们的生意是“RESTORAN粥米的咖喱饭” - 这兄弟会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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