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制药公司不断努力开发新产品, 有肯定是多种药物 - 无论是已经可用或在试验和测试的各个阶段 - 以减轻任何给定疾病或其症状. 这些企业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知识产权法律,以确保他们的产品和信誉仍然安然无恙由可能侵权, 尤其是看到通过垄断某一特定医药产品获取了利润可达数十亿美元. 在罗塔研究LABORATORIUM SpA公司v何粘性思恩口服补液盐的情况下,, 后者声称有自主研制的氨基葡萄糖硫酸盐为基础的药物Artril 250, 这是类似于Viartril-S, 由原告开发和销售的药物, 罗塔研究LABORATORIUM SpA和安达制药私人有限公司, 这两者都被用于治疗骨关节炎.
原告称,被告, 在思何谢谢, 柴悦莹,他们入伍商标企业, 制造和销售自己的产品, 侵犯了其商标权和不正当冒充被告的产品作为属于他们. 这是通过机密信息传下来从原告到其前雇员滥用实现, 被告, 企图故意窃取商业和损害原告的名誉和商誉. 经过7天的试用, 法院决定,原告已证明他们的反对的情况下,除了第一家所有被告聘请制造Artril 250.
受关注的终审判决的问题是商标侵权和假冒的被告. 在论证这个, 原告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这两个产品都看似相似的混乱和可能的虚假陈述的可能性的点. 这是通过演示听觉和视觉相似性来实现, 分别在每个'和Vi artril'与'Artril'尽管独特后缀“S”的存在和的名称前存在'250,'. 视觉相似之处在很多方面是明显, 从红色和白色的药片,以统一的红色和白色盒子与膝盖的图像. 可能出现对这些药物的预期接收者可能的混淆, 即老年人患骨关节炎, 因为它们被定位侧由端上在药店的货架. 实际的混乱情况进行了介绍两个独立见证人的见证, 博士. 吴笋Thoong和药剂师车苏拉娅BTE HJ穆罕默德扎因, 谁两者联系了原告关于Artril 250.
虚假陈述来发挥作用时,它才重见天日,原告已通过Arthryl的名字以前发布的药物. 在被受雇于原告, 被告压印为他们的产品名称为“Artril”时,有这方面的知识. 选举的名称类似的原告的产品使公众相信的良好意愿和口碑原告已经发展了多年的服务可能会与被告有关.
将违反Ho和柴保密义务按照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是明显的,因为无论是个人有关于开发和制造Viartril-S的这超过了互联网上的氨基葡萄糖硫酸盐可用的通用信息访问机密材料. 此外载有关于Artril的开发和制造信息的被告“文件”附件B“ 250 生了一个显著相似到相应的文件为Viartril-S的.
为了进一步削弱他们的情况下,, 这两个缺乏可信度作为证人在盘问期间,当作证濠自相矛盾无一不拒绝回答问题或形式给了简短的回应“不知道,“”不记得,“和”无可奉告。“
根据第 45 的商标法案 1976, 赋予法院的权力修改对商标注册的条目, 法院支持原告的判决包括expunging为Artril商标 250 法官. 此外, RM25,000对每名被告费用判给原告. 被告针对这一决定提出上诉.
这起案件突出的关键, 但往往忽视或低估的企业成功的工具, 那就是识别知识产权资产存在于业务类型,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执行这些权利保护业务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是看似神秘, 但专家建议,定期知识产权资产管理审计, 这些权利不仅构成的主要武器攻击竞争对手和侵权人有一个,但也充当盾牌捍卫企业免受偷窃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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