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加坡高等法院最近的一项判决所涉及的又一领域的创新巨头和通用厂商之间在医药行业争议. 这次, 的情况下指的是瑞士的诺华公司和在新加坡的独家许可之间的专利诉讼战 (原告), 和兰伯西 (中号) 私人有限公司 (被告).
在事实, 被告提出申请,卫生科学局的产品许可证的产品, Starval, 被导入到新加坡market.Starval是原告的产品的一个通用版本, 代文, 一个重磅炸弹药物治疗高血压. 诺华公司则带来了对被告的诉讼时,该应用程序是通过通知知会他们, 声称被告的产品可能可能侵犯了代文专利.
被告, 响应, 提起反诉,指控代文专利是无效的原告, 的基础上,本发明并不新颖,因为,预期通过现有技术中的技术类似的场.
在努力抵挡被告企图向代文专利无效, 原告随后试图修改了专利权利要求“,以提高透明度, 突出专利的发明的贡献,并减少权利要求的数, 以及进一步区分在专利的权利要求。“
随后出现的关键问题是是否将修订专利的权利要求将物质添加以后将是最初提交的申请, 以及是否有对原告采取了目前的应用程序,证明假的拒绝修改部分不必要的延误.
高等法院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 法官在认为没有任何提议的修正案将增加事项尚未在给定的时间优选实施方案的例子提交申请公开.
继续, 法官还发现,没有“无故拖延或应受谴责的行为”对原告的一部分,在他们的应用程序修订该专利在这个节骨眼. 法官认为,这是不公平的声明,只是因为他们在意识到现有技术,从早没有做任何关于新加坡的专利原告负责无故拖延 2006, 鉴于原告相信他们会 - 并且做, 事实上 - 在欧洲专利局为准反对法律程序 (EPO). 进一步, 法官驳回了提出的论点是,原告应当适用修正先前在被告 2006 而在 2009 当异议/无效诉讼被提出对原告的专利相当于在欧洲专利局.
法官还补充说,由于原告已经确定的修订是必要的,而且所提出的变化是可行的寻求修改索赔前, 因此,它不会是合理的预期原告修改其规格为相应的申请在不同国家的专利申请时的现有技术提出异议,在一个司法管辖区. 有人指出,正是基于这个原因,原告决定等待修订的欧洲专利就同一发明在进行其他司法管辖区之前被授予.
根据新加坡法律, 诺华公司有 45 日采取行动,在代文专利下维护其权利,并从法院获得必要的救济, 否则产品许可证将被授予被告.
这一案例说明了专利不能被低估的起草规范的重要性. 权利要求是专利的心脏, 且必须充分地支撑在描述, 这是主题的骨干. 必须强调的是,仔细而审慎的努力应投资于起草强烈要求随标的物的清晰描述, 这已经被证明是势在必行的事件,它成为争论的将来事项, 特别是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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