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 Geetha 坎迪耶
通过Geethaķ
你见过一个使用的商标 专营权 然后看到了使用同一商标在其他地方另一方? 为什么相同或相似 商标在市场上存在?
好了, 它可能是诚实的同时使用 (其中双方一直在使用他们的相同或基本相似的商标一段时间并且在自己的商标构建善意) 要么 它可能是侵权的情况下,或者假冒 (在对方没有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专用权) 要么 它可以使用一个共同的词是提供给他人使用 (这意味着没有一个政党可以垄断这个词).
让我们来看看它是由马来西亚和新加坡的许多方面使用的“波罗”商标。.
“波罗”的衬衫,因为存在 19th 世纪并且经常与马球有关, 这仍然是有时被认为是一个运动的精英. 该 运动得到普及 当中在印度的英国军队和英国的茶农和被带到英格兰 1862. 由于这项运动传播, 这样做的马球衬衫的普及 (也用于网球然后), 从由玩家穿着长袖纽扣的服装演变成今天的样子, 休闲的软领衬衫.
Lacoste和Ralph Lauren的两个品牌是大众化的衬衫, 两者都具有先见之明,利用该马球衬衫扩大其服装系列的不断增长的需求,包括不同品种的衬衫. 拉尔夫·劳伦进了一步,包括这可以说是单词“波罗” 描述的 作为其商标的一部分:现在,, 如何做一个要求独家代理权这两个词“波罗”和玩家的一匹马设备?
可能通过在市场上广泛使用的品牌, 使获得的显着的标志. 话说回来, 它可能会让你知道,标记“波罗”是不是在一些国家由拉尔夫劳伦拥有.
事实上, 在南非, 马球商标,并在马的玩家的图像被另一方所拥有, 无关拉尔夫劳伦. 也, 该 美国马球协会 (USPA) 已在美国与Ralph Lauren的几个“遭遇”关于这个词的使用“波罗”,并在马使用播放器的图像. 这些遭遇导致了 双方之间的和解协议 在 2003.
奇怪的是, 尽管和解协议, 拉尔夫·劳伦最近 开始在新加坡的异议程序 对马克“的应用”对眼镜产品 (分类 9).
拉尔夫·劳伦依靠其早期注册商标“”在新加坡, 注册同一类型的产品,并声称,由于应用程序在和解协议所禁止的USPA取得他们的恶意标记的应用.
和解协议没有举出作为证据,由于协议中的保密条款. 但是它是由拉尔夫·劳伦称,和解协议规定USPA使用USPA商标的使用方式和限制使用其商标,以产品类别 14, 分类 18, 分类 25 和Class 28 只要. 在课堂上USPA标志使用。 9 (对于眼镜) 被禁止.
USPA, 在他们的防守, 认为,拉尔夫·劳伦误解了和解协议,该协议的条款规定了在类使用USPA商标的方式 14 (这只手表), 18, 25 和 28 (只与马球运动品) 只要. 它并不限制其他类使用其商标. USPA在其他类别援引证据的商标注册在新加坡 (分类 3) 和香港 (类 9, 16, 24 和 34).
拉尔夫·劳伦认为,在新加坡登记结算是预先协议,并为在香港注册,其是结算后的协议, 拉尔夫·劳伦保留自己的权利采取行动.
处长拒绝了不守信用的说法,因为这USPA曾使用具有恶意标记拉尔夫·劳伦无法用证据来证明. 处长的结论是不诚信的元素不能成立 因为它只是基于推理.
理由是该商标是混淆性相似, 注册地得出结论,但不可否认的是有标记之间有一些相似之处,但以该商标作为一个整体 (Ralph Lauren的单马球运动员标志与文本“USPA”的USPA的双的球员马球标志), 有一个非常低的相似度.
双方, 全力以赴在这种对立, 还认为他们的产品定价.
拉尔夫·劳伦坚持认为USPA的眼镜也不贵,他们可在受到广大市民在购买时他们谁也不会付出更多的关心和照顾经常光顾眼镜店普通和常见的产品. 拉尔夫·劳伦强调,USPA的标志, 双骑兵的设备, 是不清楚的眼镜的框架,他们将是非常相似的一个马球手标志.
处长解释说, 定价问题是不相关的各方销售的产品. 什么是决定购买眼镜重要的是消费者的普遍做法, 这被考虑和注意购买眼镜时给出. 消费者通常会仔细检查,他们打算购买的眼镜, 确定镜框是否符合良好,使用舒适. 通过这样做, 消费者将能够识别在眼镜当前标记,并能够与其他品牌区分开来的. 处长毅然决定,有 标记之间没有混乱.
这种对立在新加坡因而未能与USPA的“”标记疾驰向登记接近. 什么在这个反对派巩固的事实是,恶意的指控都没有掉以轻心 - 一个只带出恶意的指控,如果他们有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 在这种情况下, 拉尔夫·劳伦有一个长镜头,因为他们得到的只是它本身是保密的云和解协议的唯一证据.
另一个争议马球在作战了 马来西亚最近情况 的 BRG辉煌橡胶制品 (中号) SDN. 有限公司. (“原告”) v圣巴巴拉波罗 & 网球俱乐部管理公司. (“被告”). 这种情况突出表明,当一个标志是,已经存在了很长一段时间的名称,徽记的片段, 这是毫无疑问的是,商标所有人是 善意 业主 根据商标法.
现场设置, 原告注册商标的所有者“POLO”,因为 1981 马来西亚, 而被告是圣巴巴拉马球管理公司 & 网球俱乐部, 成立以来 1911. 被告的商标已经被用作因为在美国的品牌 1970, 并注册为马来西亚商标 1993.
原告的商标
被告的标志
原告反对被告的商标申请在知识产权局,当它失败, 它启动这些上诉高等法院,挑战商标注册处处长的决定,允许商标共存.
在高等法院, 原告提出,被告未能证明其主张所有权和使用被告公司在世界各地的其他司法管辖区标志是风马牛不相及的诉讼. 原告提到的情况下 和顿国际有限公司诉永腾轩; 商标注册处处长, 马来西亚 (利害关系人), 其中,法院指出, “一个男人不能说已经采取了名字或标记是否有其他人做之前”. 然而, 法院分化的情况下,, 指出,在这种情况下,, 两者的商标是相同的,而在目前的情况下, 被告没有采用原告的“POLO”商标.
此外, 注册官事先发现,这两个标记不混淆性和/或看似相似. 增加了审议,没有视觉, 概念或语音相似, 法院提醒的是,它没有任何固定的登记文字商标“波罗”原告, 只有拥有一个盒子里“波罗”这个词所代表的标志. 法院称,不建议选择标记的元素或组分特征将其与另一个标记, 同时忽略其它的部件或元件.
这又是一个马球运动是如何来到马来西亚高等法院结束. 密集的比赛之后, 原告未能. 原告 高估了保护给出 通过其在马来西亚商标注册, 并不能要求文字商标的所有权“波罗”. 这种情况下,重申陈腐法在商标的世界 - 这是一个商标保护的强度取决于该商标的力量. 公众普遍使用描述性的字词或接收比的话有特色较窄保护.
因此,, 选择一个商标或品牌为你的特许经营时,, 集思广益做一个强大的商标, 一个任何人都不应该有任何理由使用 但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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