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能饼干制造 (中号) 私人有限公司V. 华大实业有限公司
食品生产商将站在距离密切关注近期高院决定对涉及商标侵权索赔案,并通过关获得. 在 29 十月 1990, 达能饼干制造 (中号) 私人有限公司 (“原告”) 申请注册在马来西亚的“ChipsMore”商标, 为, 除其他, 巧克力曲奇饼. 商标注册和更新至 20 十月 2007. 原告已生产, 分发和因为在马来西亚销售这些饼干 1990, 并且还远销同其他国家在该地区.
四月上旬 2001, 原告发现被告, 华大实业有限公司, 已生产和销售的巧克力曲奇饼印有商标“Chipsplus”. 原告随后要求判令被告停止饼干的制造和销售带有该商标, 理由是该商标上, 以及获取式产品的包装, 是混淆性相似的注册“ChipsMore”标志. 然, 被告拒绝这样做, 正因为如此,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商标侵权和假冒.
原告认为,被告的“Chipsplus”商标侵犯其注册商标。, 而类似的GET-了饼干和包装达被告仿冒其“Chipsplus”饼干作为原告的“ChipsMore”饼干, 这影响了他们的生意, 信誉和商誉在马来西亚. 然而,被告否认原告的索赔, 并进一步辩称,“ChipsMore”登记已经失效, 并因此无效.
高等法院的判决有利于原告的, 执政的,有侵犯原告的商标, 还有假冒的其get-和包装. 法院认为,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原告的注册证书和更新证书证明有效的商标。, 而原告没有给被告许可使用自己的商标. 进一步, 作为“Chipsplus”类似于“ChipsMore”, 有混淆或欺骗手段在公众之中的可能性.
法院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是那句“有可能使人受骗或导致混淆”一节中的意义 38 商标法的 1976. 单词“可能”被解释为是指 仅概率或混乱的可能性需要建立. 法院认为有必要考虑到有问题的话所传达的意义, 或想法建议他们. 因此,法院认为,虽然写着“加”和“更多”是两个不同的词, 有足够的相似的想法. 此外, 在决定两个单词之间的相似性, 字已经被认为是一个整体. 因此,, 描述元素的“筹码”,不能无视,只关注支付上的文字“加”和“更多”. 宁可, 词语必须比较作为一个整体, 并在这样做, 法院认定该商标十分相似,构成商标侵权被告的部分. 至于假冒, 为“ChipsMore”商标, 得到行动和包装已成为鲜明的原告的产品, 通过类似的商标,被告使用, 得到行动和包装被裁定为可能造成欺骗或混淆的巧克力曲奇饼潜在买家, 而这种误用可能是通过销售其产品的损失,损害原告的名誉和商誉.
橙花穆罕默德·Ĵ, 在得出上述结论, 进行了一项非常有趣的原告和被告的商标对比, 得到行动和包装 (请参考前一页).
他的主权考虑到的因素,如较大的“C”,并在“Chipsplus”标记为相似的更大的字母“C”和“M”的“P”,在“ChipsMore”标记, 含有这两种产品的巧克力饼干的长方形包装形状, 类似配售的“ChipsMore”标志以波浪的方式和“ChipsPlus”的曲线美地, 这两个房子马克被定位在包装的上部左手侧的事实, 事实上,有一个蓝色条带存在于包装等等, 当作为整体考虑, 他的主权认为,该商标, 获得式这两种产品的包装确实容易混淆和迷惑性.
这一决定是重要的,因为法院确认,侵权要建立有仅需要一 概率或混淆的可能性, 而对于一个假冒行动, 证明该商标已经获得实质性的善意是至关重要的. 这也说明法院的严重性在保护商标持有人从他们的商业优势盗用通过其他交易者使用大致相同的标志. 企业主们鼓励注册自己的商标之前先征询知识产权专业人员, 因为法院已经表示愿意驳回商标 - 即使该公司已经花费了大量的时间, 精力和金钱对他们认为是合法的商标 - 它侵犯一个有效的注册商标。.
注意: 在这篇文章中标识的商标均归其各自所有者所有. KASS不要求任何所有权任何; 它们仅用于教育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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