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P. 坎迪耶
在专利业务, 是很常见的有随后根据独立权利要求的至少一项或多项所述的至少一个独立权利要求. 从属权利要求将被解释为意味着权利要求中的从属权利要求中要求保护的独立权利要求中的特征和特性, 从而拉近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现在,, 如何,如果在其上的从属权利要求取决于在独立权利要求被宣布无效缺乏新颖性或发明步骤的或任何其他原因来解释在从属权利要求? 近来马来西亚联邦法院, 这是马来西亚法院顶点, 有机会发音对这个问题的判断.
联邦法院在案件 SKB百叶窗制造私人有限公司VS. 恒生香港快门产业 & 谭林KOOI 决定当一个独立权利要求被发现是无效的,由于缺乏新颖性或缺乏创造性的, 那么依赖于独立权利要求的所有索赔是无效的. 这一决定已经远远在马来西亚授予专利权深远的影响.
看来 - 挂起到马来西亚专利法修正案 1983 - 专利申请人可能不得不重新考虑从属权利要求纳入, 因为如果在独立权利要求被发现是无效, 全部依赖无效索赔从属权利要求也将是无效的. 克服这个问题的方法之一是,以包括更多的独立权利要求. 那是, 掺入从属权利要求的特征与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征. 马来西亚专利法和专利法规并不限制在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数量,还有在提交专利申请或备案的额外的独立权利要求,专利的实质审查请求支付任何额外申请费.
然, 几个独立权利要求中列入而来的专利的风险被攻击缺乏发明单一性.
申请人可以修改已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或在其光一个未决的专利申请 SKB百叶窗 联邦法院的决定?
专利法第79A 1983, 与专利条例第46A一起读, 规定 专利注册处处长, 经专利的拥有者提出的要求, 修改说明, 索赔或索赔或专利的图纸......纠正笔误或明显错误的目的或接受他的任何其他原因. 专利注册处处长迄今没有发出在实践的任何改变或发行,他是否会允许更改索赔申请人自愿任何指引或指示 “转换“从属权利要求进独立权利要求.
进一步, 注册处处长无权根据本条的修正案如果有, 任何法院审理, 诉讼中,该专利的有效性可能成为争论点.
提出交涉专利局提出在马来西亚专利代理人说服处长建议修订专利法 1983 声明说,如果独立权利要求被发现为缺乏新颖性或缺乏创造性的无效, 然后所有的从属权利要求将被解释为包括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征和从属权利要求. 这个练习修改专利法和专利条例将需要几年的时间. 同时, 专利权人和专利申请人应当考虑他们是否应该申请注册自己的从属权利要求“转换”成独立权利要求.
请阅读我们的 对前一个音符 SKB百叶窗 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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