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国家的专利法规定,发明人在申请专利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命名. 在另一方面出版技术刊物的发明往往需要谁撰写的文章,作者的命名. 现在谁是下专利法的发明者? 谁可以被命名为发明人在专利申请? 什么是这些名称的后果已授权专利被认定? 本文将尝试讨论有关识别和发明者的专利申请命名的问题.
知识分子工作的创造者
首先法律管辖专利, 工业设计和版权使作品的创作者和作品,所以产生的合法拥有者,有着明显的区别. 作品的创作者是它的创造性工作或精神的输出导致工作的人.
桌 1
工作性质 | name赋予创作者 |
1. 专利 | 发明人 |
2. 实用创新 | 发明者或创新 |
3. 工业设计 | 设计师 |
4. 版权的 | |
– 文学作品 | 笔者 |
– 图纸 | 艺术家 |
– 雕刻品 | 雕塑家 |
– 音乐 | 作曲家, 表演者 |
– 计算机程序 | 程序员 |
– 拍照 | 摄影师 |
为什么会出现创作者和作品的拥有者之间的法律差别? 所有在表中确定的工作 1 能够被视为proprietory权规定获得这种权利的法律程序得到应有的遵守. 知识产权就像其他有形财产的权利. 的权利人有绝对的权利做他想做的权利是什么 (受其他法律); 他可以分配的权利, 许可的权利或更重要的是阻止他人未经其同意使用他的权利. 一般来说,他可以利用获取金钱的权利. 对, 底线就是金钱的考虑.
创作的作品的所有权
但创造者不必一定是工作的合法拥有! 它是令人惊讶? 正常情况下,工作的创建者也是工作的合法拥有者. 这发生在这里的创造者是没有任何义务为他人, 无论是合同还是凭借其他法定义务. 例如, 一个人写的一个新的, 他是文学作品的作者和所有者; 家庭主妇发明了一个小工具,以蛋黄与蛋清分离 - 她会发明专利,如果授予.
然, 在现代商业世界, 往往是作品的创作者是在一些合同义务给第三方 - 很多时候他/她的雇主. 其 / 雇佣她的合同可以规定就业过程中/她由他创建的所有工作都属于雇主. 如果雇佣合同未或被忽视这个问题,会发生什么? 这是否意味着员工作为工作的创作者有权对他/她的创作或成为作品的合法拥有者? 不幸的是 (这取决于你是哪一方) 它不是那么. 在马来西亚, 专利法 1983, 版权法 1987 规定凡工作 (发明或著作权的作品) 通过员工的课程和就业的正常范围的过程中产生, 所以创建的工作属于雇主,除非其雇佣合同另有约定外.
谁是发明者?
现在谁是发明者? 当然, 在许多情况下, 本发明可能被单独创作由一个人的工作对本发明的从开始到结束. 他概念化本发明,并且随后进行到使本发明全部由自己没有任何协助从任何其他人. 在这样的情况下,他是唯一的发明. 但在商业环境中或在学术环境这样的情况下是不常见的. 往往不止一个人都参与了研究. 是不是所有的人在团队, 或项目有权被识别或命名为发明者在随后的专利申请中? 难道所有的人都有权被命名为作者的任何技术出版期刊或杂志或技术出版物?
专利法是沉默在这个问题上,并没有明确谁是发明者. 在工业化国家,人们普遍认识到,发明者是谁“概念化”的发明或者谁取得了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中的至少一个重大贡献的人. 需要注意的是任何命名为共同发明人必须与至少一个或一个权利要求的一部分,来识别是很重要. 所有其他人谁可能已直接或间接参与的研究项目, 但不能与权利要求的任何申索或部分确定, 无权被命名为发明者. 因此,谁的技术人员开展的钳工工作,或谁只是进行说明,奠定了或者谁遵循标准的实验室程序不发明家. 出于同样的原因, 部门或院系或总干事一家研究机构的负责人不能有效地命名为发明人,如果他只给政策方向,或仅仅是表示需要研究在一个确定的技术领域. 黄金法则是,每个命名的发明者应该能够被识别到至少一个要求,甚至索赔的一部分. 例如,在日本, 根据日本专利法发明人在专利申请被命名. 如果申请人不是发明人或发明人的受让人, 应用程序必须被拒绝. 象在许多国家, 日本专利法没有规定明确的目标来确定谁是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 它已被留给法院做出最终决定在这个问题上. 法院判决似乎表明,共同发明是谁必须实际参与涉及本发明的技术拟订创造性活动这样的人. 因此, 一个人谁仅仅通过进行本发明人的指示辅助不能被视为共同发明.
大冢制药有限公司. 公司的 (大冢) 拥有美国专利. 4,277,4979 (药物产品). 本发明是由多个大冢的化学家和生物学家开发. 其中一名雇员, 先生. 一个, 大冢起诉并要求在¥百米地面上的金额补偿,他是一个共同发明. 在 8 九月 2006 东京地方法院拒绝了索赔. 在上诉, 上诉法院也拒绝了索赔.
法院裁定,先生. A未合成的活性化合物; 而不是作为一个生物学家他仅监测活性化合物的生物活性. 这项活动太间接,没有资格获得共同发明人身份. 上诉法院继续详尽阐述 3 指示性标准,用于确定发明活动排位赛是一个共同发明的医药产品. 法院认为,先生. A未提供数据,使选择新的产品结构有助于创造的产品. 虽然他的确提高了控制的方法 / 监测和分析, 在这次行动负责提高再现性的技术人员的正常职权范围内这一活动下降, 效率和速度的方法的 (资源: YUASA哈拉的IP讯12月 2007)
在学术和研究机构, 近来, 发明专利申请或授权的专利名为给出货币支付的奖励. 这也许可能是由于这一政策,有一种倾向,命名所有参与的研究项目作为发明家, 即使不是所有的人贡献的发明是使权利. 这是这样的夹杂物的名称,作为发明人的结果? 在许多国家, 相应的专利法规定,发明人如果做出具有欺骗性不正确房源构成不公平的行为,并可能危及该专利的有效性. 它可以撤销任何授予的专利的理由.
技术出版物的作者
接下来让我们来看看在技术出版物的作者命名的问题. 它也是常见的机构, 尤其是大学发表在专业期刊的研究结果.
发明家VS作者
在本发明的此类出版物, 作家被命名为贡献者研究成果. 上的场合,在研究的出版物所识别的作者们不一样,在相应的专利申请的发明人命名! 这种不一致可能会导致许多问题. 在作者处理最近的一个案例, 在已提交的美国专利申请的名为发明人提交一份法定声明,指出,并非所有的“作者”的研究发表公开本发明所述是真正的发明家, 克服了美国专利局专利审查过程中提出异议. 在许多机构看来是一个实践的名字很多人, 包括本科生或研究助理。作为发明人或作者, 即使他们只是遵循说明. 慷慨在这种情况下可能被证明是致命的已授权专利!
当然, 著作权法承认“联合署名”就像专利法承认“联合发明人”. 在合作作品类似的法律问题,为商业权利的发表的作品可能会出现, 如果说工作是非常成功的商业化, 也就是说, 它吸引了大量的资金无论是在工作任务或版税收入如果版权许可. 合作作品可以在两种情况下出现. 在第一种情况, 每一件发表的作品归因或可识别一个特定的作者, 例如, 其中每个章节或段落写的是一个独立的个体. 在第二种情况, 的工作是结合使得它不可能归因任何确定一块已出版作品的任何单个个体.
确定和真正的发明人在专利申请的命名是很重要的,特别是如果该专利的有效性受到质疑. 而另一方面作为人谁是不是真正的作家不会危及出版的“有效性”或信息的公开文件作者或合着者在技术出版物上市. 如果本发明的细节在专利申请中公开,并且在同一还是在一个技术刊物公开, 然后,以确保本发明人的身份是重要的且由相同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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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KASS知识产权咨询服务 (问题 101/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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