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格塔·卡迪亚
香奈儿, 巴宝莉, 路易威登, 和Gucci是这些都保证到处激发时尚达人的名字. 然, 的情况下 Chanel在. Melwani2国际私人有限公司, Lachmandas Ishwarlal Melwani & 崇岭 (听到连同 3 其他事项), 清楚地表明,如果你惹这些大枪, 你会付出高昂的代价 (从字面上), 并试图有限责任公司的面纱下隐藏可能是徒劳无功!
以上提及的 4 派对 (“原告”) 对于各种商品和服务类注册商标的所有人 3, 9, 14, 18, 24, 25 和 35. 第一被告是公司,不是任何原告的授权分销商或零售商, 但其出售的产品承载了原告的注册商标 (“侵权产品”). 第二被告人是印度的国家谁是第一被告的董事, 拥有 78% 其股票, 和第三被告,也是第一个被告谁拥有的董事 17% 其股票.
原告派代表对购买侵权产品 4 来自场合 2012 至 2014, 因此, 第一被告的房屋被袭击 4 通过国内贸易部的官员倍, 合作社与消费. 原告申请,然后提交各自对诉讼第一至第三被告侵犯其注册商标和 4 进一步诉讼针对所有被告简易判决. 第一个和第二被告没有进入的西装亮相, 但第三被告签订的外观,并提交了辩护. 高等法院进行授予在对第一和第二被告辩护的缺席判决未能应诉和答辩状.
在这种情况下, 很明显,第一被告根据商标法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 1976. 然, 原告提出,第三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侵权行为有几个原因承担责任, 其中包括一个事实,即第三被告是第一被告的董事和股东, 曾积极营销和推广侵权产品, 此前曾代表1被告支付罚款和是第一被告的指导思想和意志. 像这样, 高等法院前的一个问题是,是否刺破或解除第一被告公司的面纱 (一个法律概念,一个公司是合法的独立和独特的从谁拥有或投资于它的人), 并举办第三届被告为第一被告侵权的行为承担个人责任.
在考虑是否解除或刺穿公司面纱高等法院说,有提升的面纱之间的差异 (这是确定真正的实际位置,而不对个人征收的个人责任) 并刺破面纱 (当一方试图在连接到公司的个人征收的个人责任), 并且,取消或穿刺面纱只应在特殊情况下进行. 高等法院接着肯定 2 条件必须为了解除或揭开公司面纱被满足, 即:
(我) 这是在司法利益 (1ST条件)
(二) 以下任一特殊情况申请 (2第二条件):
- 实际欺诈或普通法欺诈行为已经犯下,
- 公平或建设性的欺诈行为已经犯下,
- 为了防止逃避法律责任, 要么
- 为了防止企业责任的滥用.
在案件的事实, 第三被告声称在年底已辞任第一被告的董事 2014. 然, 原告曾援引证据证明被告一号先前认罪的刑事指控下商品说明法令的罪行 2011 并已被罚款RM 318,000.00, 该文件由第三被告个人支付. 此外, 原告曾获得提交的证据 2016 从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这表明第三被告仍是第一个被告的董事记录. 最重要的是, 第三被告没有提供任何书面证据显示他涉嫌从第一被告辞职.
考虑到上述事实, 高等法院认为,第一个条件是满意. 法院还认为,第二个条件是在这种情况下,满足因为有 2 特殊情况下刺穿公司面纱, 这是防止第三被告向从原告商标侵权逃避法定责任, 因此,原告公司法人人格不被第三被告滥用. 因此, 在高等法院认定被告第三次也是商标侵权负有个人责任, 并授予简易判决对被告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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