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P. 坎迪耶
谁发明了一种潜在的商业价值的产品或工艺的发明者或研究人员往往面临着一个两难是否到:
- 寻求的发明专利的权利, 要么
- 保持发明保密的细节 (或作为商业秘密), 要么
- 公布的本发明的细节和依赖于由版权法,得到版权保护. 该出版物可以在同行评审期刊, 或作为纸张在一次会议程序提出.
这路该如何走? 这就是两难. 让我们来看看发明人/研究人员提供的各种选项,每个路径的影响.
当一项研究是在一个学术机构或研究机构, 有发表在同行评审的杂志或作为一个有信誉的会议上提交了一份文件,本发明的细节文化. 事实上, 在许多机构它是一个政策或内部调整, 要求所有研究成果在该机构出版尽早. 学者通过“发布或灭亡”规则依然制约.
出版, 无论是在期刊或会议录将仍然享有版权保护, 除非明确否认. 但是发布足以保护本发明人的利益或者是它足以防止任何其他人从利用该公报中公开的本发明的通过使用本发明的用于商业利益的版权保护?
版权仅允许所有者 (谁可以成为发明家, 或者发明人采用该机构做研究) 为了防止大量复制发表的作品,任何人, 但不授予该公报,以防止他人利用教导的任何权利或细节. 例如, 假设一个发表一篇文章或一本书,题为“制作家具的艺术”里制作家具的现代方法进行了详细的披露. 出版 (书籍或文章) 将享有版权保护. 做什么权的有? 是版权保护足以保护的利益,? 如果说家具制造商, B, 获得出版物的副本,并遵循在出版物的教导,以提高他的制造方法,或产生新的类型的家具在出版物中公开, 没有任何一个可以做,以防止b从使用的教导,甚至要求选自B货币补偿或版税. A的公开披露了他在制作家具知识的细节将被视为捐赠给人类 (或公开) 允许他人自由地从创意或知识产权产出效益. 如果一个 (或者他的雇主) 想从创造性的努力获得经济利益, 然后, (或者他的雇主) 具有通过专利权的方式来声称所有权发明 (前提是创意输出可专利).
可以声称对发明版权和专利权? 或者是一个自称版权和索赔专利互斥? 有它是一个或另一个? 各国的专利法规定,要求在专利功能应该是小说作为最初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 因此,如果本发明人所公开的本发明的细节给公众以任何方式 (例如, 通过发布在日记本发明的细节, 在网站上,甚至口服在会刊/研讨会) 前的专利申请的提交, 新颖性的要求不能满足和专利将不会被授予, 如果批准可以无效的缺乏新意. 即使是发明人自己出版 (其中本发明人命名为纸的作者) 足以摧毁新奇, 是没有任何借口. (注意: 有些国家也由发明人原谅这种现有的出版物, 只要专利申请是在规定的期限内 (所谓的宽限期).)
明智的做法是不依赖于宽限期为借口提出专利申请之前发布的发明. 但是,可以以文件的专利申请,此后, 在第二天, 公布的本发明的细节, 虽然出于战略考虑,不建议这样做, 特别是如果进一步的研究仍在进行中,本发明的主题. 笔者有亲身经历,其中已授权专利的商业上重要的发明是由竞争对手缺乏新意的理由是发明人自己出版发明了机构的内部刊物和机构的网站正面临挑战.
另外, 可发明者保留发明的机密或商业秘密,而不是申请专利或出版的发明,并声称版权? 如果本发明涉及一种化学品或制造方法, 其细节可被保密四壁工厂与哪个产品或过程中不能由产品的分析,被放置在市场上进行逆向工程, 那么它可能是有利的,以保持制造的产品或处理的细节作为商业秘密. 然而在复杂的分析工具和技术的可用性这个现代化的时代, 我怀疑这种工艺或组合物是否可被保密,不能被反向工程. 逆向工程产品或过程是合法的,虽然它可能不是道德上可以接受或伦理. 进一步, 一旦商业秘密被泄露出去, 没有办法的秘密可以放回瓶. 也很难采取法律行动对付任何指责窃取商业机密的获取商业秘密非法的或. 如果发明人是渴望他的商业化发明的, 那么潜在投资者或持牌人要见专利权,不会有利于获得许可使用的商业秘密.
综上所述, 可以得出结论,其中一个发明者与潜在的高商业价值研究上的区域, 他强烈建议,以寻求对发明专利权 (假设研究的结果符合申请专利的标准) 而不是依赖于版权保护或商业秘密.
慎重: 知识产权实践的这个区域是高度技术性的,是复杂的. 发明家,强烈建议从外地从业经历寻求专业意见. 本文纯粹发表的信息和不应该被解释为法律意见. 每个案例将取决于其本身的事实,以确定哪些是要求以商业化的发明专利权的最佳途径.
* 在5月首次出版 2014 培养皿的问题 (www.bic.org.my/the-petri-d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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